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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二:百姓如何应对外资银行带来的五大新选择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一:全面开放与审慎性原则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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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周年纪念日,日前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届时也将正式实施。这在中国在逐步开放金融领域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此前,对于中国能否在入世五周年之际实现开放银行业的承诺,国外一些金融机构和银行家一直持有怀疑态度,担心中国将出台种种限制抬高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条例》的颁布无疑为他们打了一剂强心针,至少四个方面的优惠条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正式向外资银行敞开大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本周四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态: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条例》不是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英国《金融时报》17日也撰文评论称,中国此举是提前向外资银行送出圣诞礼物。
第一,为外资银行提供自愿选择权利
《条例》以法人导向为原则,区别对待外资银行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对其业务范围、税收政策等制定了相应不同的政策。这在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的同时,也为外资银行提供了自行选择转制与否的权利。外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在华的发展战略,决定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自愿选择其商业形态。
第二,降低外资银行经营成本,并扩大其业务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原有业务外,还可经营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营运资金数额也仅为2亿元人民币,远低于国外银行家曾预期的5亿元人民币。
而外资法人银行则可与中资银行一样享受国民待遇,对中国客户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且在存款方面无任何金额限制。
此外,《条例》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可以同时保留一家经营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也就是说,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同时经营外汇批发业务和人民币业务。依照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外资银行在华的经营风险也被降到最低。
第三,外资银行仍可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专为《条例》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表示,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仍然是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一样享受“超国民待遇”,即继续按照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中资银行必须交纳33%的所得税)。
宋大涵指出,中国现在的税收政策,特别是所得税,不是按照是否注册为法人银行来区别,而是按照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区别。当然,中国正在考虑对外资和内资的所得税进行改革。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会考虑到外资企业,包括对外资银行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
第四,尽量缩短外资银行转制业务审批时间。
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表示,对申请转制的外资银行,中国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将开辟“绿色通道”,尽量在1-3个月内(约为同类业务审批时间的一半)完成审批过程;同时,对申请银行的数量也无限制,为外资银行提供最大的便利。这也就意味着,最快明年1月初,自愿转制的外资银行就可在华全面受理人民币等业务。
总的来说,中国金融行业的开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条例》所体现的种种优惠条件不仅仅是中国对五年前承诺的兑现,更是中国为进一步全面开放而向国际社会做出的高姿态。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中国也必将为外资银行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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