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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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3月24日 17:12
    反倾销税的期限

    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为了抵消所受到的倾销的损害,这在必要的期限内才是有效的。具体的征收期限,通常由进口国当局确定。但反倾销协议仍然规定,“反倾销税应一直有效,直至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审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对抵消倾销是必要的,或者取消反倾销税损害是否将重新发生。如果当局经审查,确认征收反倾销税不再是合理时,应立即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但是,“反倾销税最终仍应自征税之日起不超过5年之内结束”,即反倾销税原则上5年内取消。

    反倾销税的追溯

    (一)不追溯的原则。反倾销税原则上只适用于最终决定发生效力后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

    (二)追溯。在调查开始到做出最终决定之前,有可能发生产品的大量输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追溯到最终决定以前,通常是临时措施期间征收反倾销税。

    1.违反价格约束的追溯。如果违反价格约束,作为临时措施可以追溯到违反价格约束的那一天,或者采取临时措施之前的90天。

    2.偶发倾销的追溯。只要满足以下的三个要件,作为偶发倾销的处理,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到临时措施适用前的90天之内。1)是偶发倾销(比较短期间内产品的大量输入);2)同一产品在过去曾有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倾销事实,或者输入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倾销以及实质损害的事实;3)为了防止偶发倾销的再次发生,在必要时对输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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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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