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004年11月29日
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
(a)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b)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
(c)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
以及(d)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条全面经济合作措施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
(i)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ii)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iii)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
(iv)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
(v)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
(vi)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
(vii)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
以及(viii)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责任编辑:师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