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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

2010年01月05日 11:26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货物贸易协议》相关知识

    1.自贸区产品的分类

    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产品又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2.什么是正常产品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否定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关税减让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

    3.正常产品的降税步骤 

    (1)降税步骤: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2)降税的起点税率:《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与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3)二轨正常产品: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降为零。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

    4.什么是敏感产品

    敏感产品是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因此其最终税率不为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按其敏感程度,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中国对东盟十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十国;东盟十国则分别针对中国提出各自敏感产品清单,其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只适用于中国。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各方按照其各自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敏感产品。我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木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 

    5.敏感产品的限制

    敏感产品要受到两个指标,即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也就是说,敏感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税目,同时一方敏感产品所影响的进口额也不能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协议同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做出了特殊安排。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中国与东盟老成员:不超过400个六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以2001年数据为基础);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越南: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敏感产品进行一定幅度的关税削减。

    6.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早期收获产品由于以农产品为主,基本上采用“完全获得”标准。少数特殊产品,如纺织品、羊毛制品等,采用了加工工序、税号改变等其他原产地判定方式。 

    7.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使用的是不同于WTO原产地证书格式的E表(Form E),在我国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的检验检疫部门颁发,凭此证书可以在通关时享受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8.《货物贸易协议》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有什么作用?

    在《货物贸易协议》第十四条中,东盟十国明确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并且承诺对中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反倾销替代国定价条款)和第十六条(特殊保障措施条款)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保条款)。这一规定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不仅为我国企业在自贸区内争取了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竞争环境,而且也对推动世界上其他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9.我国企业进口东盟受惠货物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必须填写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是ACFTA货物进口时必须向进口地海关提交东盟成员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如原产地证书为非指定政府机构签发或非FORM E格式,所申报货物均不能享受东盟协定税率。

    三是根据ACFTA原产地规则,享受东盟协定税率进口的货物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是指《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或者从某一东盟国家经过其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运输至我国,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ACFTA货物进口时必须向进口地海关提交东盟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如非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非FORM E格式的原产地证书,所申报货物均不能享受ACFTA协定税率。如进口企业在申报环节已申明享受东盟优惠税率,但尚无法提供原产地证书,或海关对证书真伪存在疑问,需进行专业认证、核查,海关将对该货物实行“凭保放行”措施,向企业征收一定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待相关程序完成后,再进行“退保”或“保证金转税”等操作。该措施既有效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也使企业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10.我国原产货物出口东盟各国注意事项

    对于我国原产货物出口东盟各国享受优惠,我国海关的通关管理要求相对较少,只要符合有关原产地规则取得原产地证书并如实申报即可顺利出口通关。货物在东盟各国的进口通关,则须根据东盟各国海关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取得我国政府指定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专门用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书(FORM E)。

    (2)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如果经过非中国-东盟成员国的第三方中转,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转运地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和自优惠贸易协议成员国起运后换装运输工具的全程提(运)单。

    (3)进口国海关的其他要求。

    11.进口织物占成品离岸价格的53%,能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吗?

    例如,中国某企业生产的登山帐篷,生产中所用进口材料是美国产的防紫外线材料的成匹的织物,经裁减、缝纫等工序制成,出口至马来西亚,织物的价值占制成品离岸价的53%。

    问:(1)产品是否属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完全获得品”?(2)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则的本地增值比例标准是多少?(3)产品能否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享受关税减让呢?

    答:(1)该产品由于采用进口的织物,明显不是完全获得品。(2)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3)可以。一方面,用于产品生产的进口材料是成匹的织物,经过裁减、缝纫,被制成帐篷,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标准;另一方面,进口织物的价值占制成品离岸价的53%,未超过60%,产品也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百分比标准;因此,产品可以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享受关税减让。

(责任编辑: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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