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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

2010年01月05日 11:26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编者按: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即将建成之际,自治区人事部门为在全区各级机关公务员中掀起中国-东盟自贸区政策学习热潮,普及相关政策知识,提升全区公务员队伍的对外开放能力,主动迎接和积极服务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举办了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与广西发展”为主题的学习培训活动。为配合学习活动的开展,自治区人事部门将于近期分5次刊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知识学习专题,以便学习参考。)

    中国与东盟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签订了五大法律文件: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1月14日,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定》(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8月15日,共同签署了《投资协议》。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法律程序已经基本完成,从而将确保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10年1月1日如期运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知识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他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逐步取消。

    2.“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使双方享受到自由贸易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8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其中,中国和东盟老六国不迟于2006年将有关产品税率减至零;中国和东盟新四国不迟于2010年减至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目的

    (1)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2)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

    (3)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

    (4)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4.全面合作措施

    按照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1)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2)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3)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4)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5)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6)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7)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8)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5.中国与东盟在其他经济合作领域有:第一、各缔约方同意在下列5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1)农业;(2)信息及通讯技术;(3)人力资源开发;(4)投资;(5)湄公河流域的开发。第二、合作应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银行、金融、旅游、工业合作、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

    6.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按照本协议,除非WTO规则允许,各缔约方不应在任何时候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后[越南:4年]或根据其加入WTO的承诺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以时间较早者为准。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快列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除外)以逐步取消。各缔约方在实施本协议时应公布其数量限制的有关信息并使这些信息易于取得。

(责任编辑: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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