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坚持预防原则 征收生态税 循环经济成熟
德国人的环保意识是通过惨痛教训而逐渐形成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德国急于改变战后落后面貌,积极发展经济,忽视了环境保护。莱茵河沿岸企业把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中,致使河流污染严重。有人形象地比喻,把照片底版扔到莱茵河里都能显影。到上世纪70年代初,德国发生了一连串环境污染的灾难,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大幅增加,水域中的生物急剧减少,垃圾堆放场周围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自然环境受到破坏,民众深受其害。环境灾难使政府和民众都认识到,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湖泊和河流不可能无限度地向人类提供资源。因此,人们更多地关注生活质量,而不是生活水平。环境保护成了最紧迫的问题。这一切促使联邦政府不得不耗费巨资治理环境。当时流行的一句话就是:我们为环境付出代价的时候到了。
环保体制健全 分工明确 原则清晰
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权责体系,德国在联邦、州和地方3个不同层次设定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时有相应的运行机制予以保障。德国负责环保事务的是联邦环境部。它下辖有柏林的联邦环境局、波恩联邦自然保护局以及萨茨基特的联邦放射防护局。几个州也有自己的环境部。地方环保主要由城市和乡镇负责。
德国宪法明确、清晰地规定了联邦、州及地方的环境职责和权限。联邦是环境政策的主要制订者,州是环境政策的主要实施者。德国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管理监督机制,中央对州的监督主要依靠法律和司法监督。州是环境管理的主要监督机构,州对地方的监督采用多种监督方式和手段,包括法律监督、财政监督、司法监督等。此外,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州有直接监督企业环境违法的权责。
在制定环保政策方面,联邦政府坚持三大基本原则,即预防原则、肇事者责任原则、合作原则。德国的刑事警察当局建立了专门负责侦查环境犯罪案件的组织。
碳排放权交易
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德国近期减排指标是在2005~2007年为14.85亿吨,每年为4.95亿吨,额外每年还有300万吨的指标专门用于新参加企业的排放量。
在碳排放参与企业的选择上,德国将国内所有机器设备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调查,按照《京都议定书》和相关法律严格要求,每个企业在申报排放权指标时都按照技术标准核实自己的机器设备排放二氧化碳情况等。对于排放量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设备,其生产企业要在与联邦环保局达成自愿协议的基础上,经审核才可取得一定的排放权,并进行排放交易。联邦环保局也要对全部企业机器设备排放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对于特定工业企业按现行行业最高排放量发放,发放许可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变更。在2002~2003年期间,德国共调查3909家企业,其中1849家企业经审查参与了2005~2007年排放权交易。这些企业中,属于能源设备企业1234家,占67%;工业企业615家,占33%。
德国还规定了严格的申报审核批准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排放权取得和交易环节,获得排放权的企业应缴纳开户费、登记管理费、交易费、罚金。联邦环保局所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管理机构正常业务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剩余部分可由联邦政府投资于可再生能源。
征收生态税
为了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保护气候与环境,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1999年起德国实施了生态税改革。实际上是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征收生态税,使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即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并将大部分生态税收入用于补充职工养老金,使企业养老金费率降低,从而起到降低雇主雇员劳动成本、增加就业的目的。此外,还可以减少石油消耗,降低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生态税的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不同用途、不同品种采用不同的税率,平均税额占油价的12-15%。所得收入90%用于补充企业和个人的养老金、10%用于环保措施投入。这一措施实施5年来,企业和个人养老金费率降低了1.7%,二氧化碳排放减少了2~3%,使交通能耗战后50年一直上升的趋势得到缓解,并且单位油耗下降了10%。同时也使公共交通客流量上升,缓减了交通压力。
循环经济:让垃圾“循环”成资源
德国的循环经济实质是垃圾经济。作为欧洲国家中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德国循环经济系统已经相当成熟。2000年,德国50%的生活垃圾得到再利用,包装纸和废旧玻璃的回收率达到80%,废纸回收率达到60%,建筑废物回收率达到90%,冶金行业产生的矿渣中95%与70%以上的粉尘和矿泥被重新利用。
德国推行循环经济的核心原则有三:第一为预防原则,要做到防微杜渐,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第二为责任原则,给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害者要负责并承担避免或消除环境受损的费用;第三为参与原则,经济界、公民以及社会团体应参与解决环境问题。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有分离垃圾的装置,废纸、玻璃、塑料以及金属等垃圾要分开,以保证最大程度的再利用。德国还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促进各行业废物再利用的法规,使饮料包装、废铁、矿渣、废汽车、废旧电子商品等都“变废为宝”。为了监督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处理垃圾的情况,德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生产企业必须要有足够的回收废旧产品能力,才允许进行生产和销售,每年排放2000吨以上具有较大危害性垃圾的生产企业要事先提交处理方案,以便监督。德国企业的行业自律在废物回收和再利用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德国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力量,积极向民众宣传环保知识,建立了公民参与体系。
(责任编辑:王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