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
虽然我国的上述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武器,但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是泛泛而言,而且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虽然我国的这些法规和制度与产品召回制度一样都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两者却有明显的不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规和制度,一种产品只有在造成伤害后,才会进行处理。目前,国内对诸如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该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赔。对于批量生产出现的缺陷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行政机关如何进行管理、惩戒,并促进企业进行改进、弥补产品缺陷等的管理仍显乏力。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补救或者销毁。显而易见,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完善的经济立法是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前提。没有完善的经济立法,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是不可想象的。因为依法规范厂商的经营行为,依法检测认定产品,依法强制厂商召回问题产品是“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综观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无一例外都是经济立法高度完善的国家。
缺陷产品的法制化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实质上是确保了厂家、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开、公平、公正度,确保了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是双赢的法规框架,可以促进商品消费的健康发展。
一直以来,国内外厂商在我国都有私下采取一些召回措施,对于他们认为有安全和重大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回收。如神龙富康开创了国产汽车厂商私下主动召回缺陷汽车的先例;联想2002年3月曾紧急召回三款V6系列笔记本电脑。但仅靠厂商的觉悟还不够,因为缺陷产品召回费用开销一般是很大的,一些品牌意识淡薄的厂商很可能为避免支付大笔费用而对缺陷产品遮遮掩掩。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要有普遍性的强制性的法规制度,要让厂家无条件召回有质量缺陷的产品,这样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证。
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从法制层面完善“产品召回制度”,使产品召回纳入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