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建立监管机构 英国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力的政策措施对跨国并购实行有效的监管。英国贸工部贸易部长助理米歇尔·沃林顿不久前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英国对跨国并购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公平交易署(The Office of Fair Trading, OFT),另一个是竞争委员会(The Competition Commission,CC)。英国通过这两个政府部门以及有关行业机构对跨国并购实施全方位、多层次、严格而有序的监管。
公平交易署是根据《2002年企业法》成立的政府监管跨国并购的主要职能部门。沃林顿称,根据英国法治观念,《2002年企业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把“部长们从有关竞争的决定中解脱出来,把这些决定权交给竞争委员会和公平交易署”,“英国的竞争(管理)框架已将公平交易署确立为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因为政府需要将政策与保障竞争的决定脱钩,以允许专家们和独立的竞争管理机构就并购和市场问题作出决定”。因而公平交易署是一个不设部长的政府机构,它由一个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任命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目前公平交易署拥有700名全职职工。
竞争委员会是接受公平交易署指令,对跨国并购进行调查,实施“竞争测试”,然后决定是否批准某项跨国并购交易。该委员会是政府资助的独立决策机构,于1999年由反垄断委员会改建而成,有150名成员,设有主席、三位副主席和一名首席执行官,均由贸工部长任命。竞争委员会主要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会计师、律师和经济学家,有煤气、电、通讯、报纸和水等专门小组,其职责是通过进行“竞争测试”,判定某项跨国并购案是否会对市场竞争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如果认定某项并购案会大大扼杀竞争,则该项并购交易将不会通过测试也无法获得批准。
除了上述两个政府机构之外,在并购竞标阶段,还有一个叫并购小组(The Takeover Panel)的机构负责监管。该机构成立于1968年,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发表和实施欧盟及伦敦金融城关于并购的法规,目标是保证在并购竞标过程中对所有股东一律公平对待。各领域各行业还分别有自己的监管机构,如能源领域有Ofgem办公室负责监管,通信领域有Oftel办公室负责监管,金融领域有FSA“金融服务署”负责监管。其他领域和行业都有类似机构对跨国公司的运作实施监管。对于欧盟以外国家的企业,在成功实施并购后,这些行业监管机构将依据欧盟和英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具体细致的监管,所以一项并购至少有4—5个监管机构参与管理。
(责任编辑:郭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