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全社会工资指导制度 法国是市场经济机制发育完善的发达国家,经济高度开放,奉行自由的贸易和投资政策。经过二战后半个世纪的建设发展,法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贸易、金融和科技大国。
法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并不大。从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看,法国目前估计不超过0.32,低于0.4的警戒线。
近几年,由于整个欧元区经济复苏乏力,法国经济增长速度逐渐回落,居民收入增长也随之放慢:2002年法国全社会的小时平均最低工资为6.83欧元,比1990年仅增长1.4倍,而1990年比1980年的小时最低工资增长了2.24倍。
虽然中法两国在经济发展阶段上差距较大,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不同,社会整体结构的可比性较差,但法国政府在居民收入分配调节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1.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稳定的全社会工资指导制度。法国政府对居民工资的管理主要通过两种体制分别确定: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包括国有企业),并在两种部门之间建立横向联系和对比。对于私人部门,政府主要通过控制和指导最低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两个标准,来体现对整个私人部门工资及收入的间接管理调控。对于公共部门,政府通过制定层次明晰的薪酬等级和福利制度,有效保证和规范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正常增长。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国政府进行宏观工资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法国政府非常重视最低工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物价指数、经济发展、就业状况、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支出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年根据情况做适当调整,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重在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制度。法国很早就有实行所得税法的倡议。1848年就提出了实行所得税的法案,但最终未能付诸行动。1926年所得税体系框架基本建立起来。1959年对所得税法进行重大改革,其中主要是改分类所得税制度为综合所得税制度。1971年将个人所得税法改为所得税法,改革后的所得税发展很快,不久即成为法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国民核算中看,2001年法国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之和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为12.5%,达到1370亿欧元。而1990年这一比例仅为7.7%,在10年间提高了近5个百分点,反映出法国政府逐步加强了对所得税政策的运用。
除个人所得税外,法国政府对居民的存量财产也进行税收调节。主要的税种为:财产转移税、财产升值税、巨富税等。财产转移税是对动产、不动产交易、买卖、赠与和继承等征收的税,税率差异较大。
3.以低收入者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国是个高福利国家,居民的生老病死、失业、退休、入学、住房等均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即养老、医疗、失业、家庭补贴和工伤事故,仅前四项就超过国家财政一般预算的规模。家庭生活补贴是法国社会保障中涉及范围最广泛的部分,各类家庭补助名目繁多,常常被视为法国社会福利高水准的具体体现。
4.全民负担的社会分摊金制度。社会分摊金是由获得工资、退休金等收入者根据特定比例从收入中支出的。覆盖的范围很广,除了领取工资薪水的雇员,雇主也须缴纳雇主的相对分摊金部分,即使是失业者也必须按照一个较低的比率缴纳社会分摊金。社会福利分摊金,虽与税收体制相区别,由社会分摊金联合征收机构征收,由全国社会保险金库与养老金金库管理,但已日益变为一种“直接税”。
5.促进收入分享的积极就业政策。法国政府非常重视就业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就业,努力降低失业率,消除失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把强化职业培训、扩大就业范围作为调节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政策理念,以年轻人和低收入者为重点,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国民收入的整体分享。
(责任编辑: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