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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2009年10月28日 14:3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发布日期:1948-3-6

    执行日期:1948-3-6

    本公约的缔约国特此成立国际海事组织

    本公约于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海事会议上通过,1958年3月17日生效。本公约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因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Maritime ConsultativeOrganization,缩写为IMCO)从1982年5月22日起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缩写为IMO),公约亦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本公约经国际海事组织大会决议A.69(ES.Ⅱ)、A.70(Ⅳ)、A.315(ES.Ⅴ)、A.358(Ⅸ)、A.400(Ⅹ)和A.450(Ⅺ)通过的修正条款修订。各决议的通过日期及各修正条款的生效日期如下:

    1964年9月15日的A.69(ES.Ⅱ) 1967年10月6日

    1965年9月28日的A.70(Ⅳ) 1968年11月3日

    1974年10月17日的A.315(ES.Ⅴ)1978年4月1日

    1975年11月14日的A.358(Ⅸ) 1982年5月22日

    1977年11月17日的A.400(Ⅹ) 1984年11月10日

    1979年11月15日的A.450(Ⅺ) 1984年11月10日

    参加本公约的国家有: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比利时、贝宁、巴西、保加利亚、缅甸、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前捷克斯洛伐克、柬埔寨、民主也门(已与也门合并——编者注)、丹麦、吉布堤、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德国、加纳、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象牙海岸、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坦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莫桑比克、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韩国、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新加坡、索马里、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瑞典、瑞士、叙利亚、泰国、突尼斯、土耳其、前苏联、阿联酋、英国、喀麦隆、坦桑尼亚、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也门、南斯拉夫、扎伊尔等。

    内容:    第Ⅰ章本组织的宗旨

    第1条

    本组织的宗旨:

    (a)为政府间在有关会影响国际贸易航运的各种技术问题的政府规则和实践方面提供进行合作的机构;鼓励并促进在有关海上安全、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问题上普遍采用可行的最高标准;处理有关本条所列宗旨的行政和法律问题;

    (b)鼓励取消各国政府采取的影响国际贸易运输的歧视行为和不必要的限制以促进实现向世界商业提供一视同仁的航运服务;一国政府为发展本国航运和为确保安全而给予的帮助和鼓励,只要不基于旨在限制悬挂各国船旗的船舶参加国际贸易的自由的措施,就其本身而言,不构成歧视行为;

    (c)根据第Ⅱ章,为本组织审议有关航运康采恩采取不公正的限制做法的事宜作出规定;

    (d)为本组织审议由联合国的任何机关或专门机构递交的有关航运和航运对海洋环境影响的任何事宜作出规定;

    (e)为政府间交换与本组织审议的事宜有关的资料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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