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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2009年10月28日 14:3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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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Ⅱ章职责
第2条
为了实现第Ⅰ章所列的宗旨,本组织应:
(a)按照第3条的规定,审议由会员、联合国任何机关或专门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递交的、属于第1条的第(a)、(b)、(c)各款所述范围内的事宜或根据第1条第(d)款规定提交给它的事宜,并就这些事宜提出建议;
(b)为起草公约、协议或其它适当的文件作出规定,将这些规定推荐给各国政府和各政府间组织,并召开必要的会议;
(c)为会员之间进行磋商和政府间交换资料提供机构;
(d)履行与本条第(a)、(b)、(c)款有关的职责,特别是有关海事和航运对海洋环境影响事宜的国际文件所赋予或规定的那些职责;
(e)必要时根据第Ⅹ章促进本组织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合作。
第3条
对于在本组织看来是可以通过国际航运界的通常做法来解决的事宜,本组织应建议按这种通常做法来解决。对于有关航运康采恩采取的不公正的限制性做法的事宜,如本组织认为(或者事实已经证明)采用国际航运界的通常做法无法解决,而且这种事宜已成为有关会员间直接谈判的问题时,只要其中一会员提出要求,本组织应审议该事宜。
第Ⅲ章会员资格
第4条
一切国家均可成为本组织的会员,但第Ⅲ章的各条规定要得到遵守。
第5条
联合国会员国按第71条规定成为本公约缔约国时,便可成为本组织的会员。
第6条
应邀派代表出席了于194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海事会议的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在根据第71条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时便可成为本组织的会员。
第7条
无法根据第5条和第6条成为本组织会员的任何国家可通过本组织的秘书长申请成为会员,在其申请经理事会推荐,并经除联系会员之外的会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后,在根据第71条的规定成为本公约缔约国时,将被接受为会员。
第8条
任何一个托管地或任何一群托管地,如已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会员或已由联合国根据第72条规定使本公约对其适用的话,经该会员或经联合国(视情况而定)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成为本组织的联系会员。
第9条
联系会员享有本公约规定的除投票权和成为理事会成员的资格以外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此为前提,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否则,本公约中“会员”一词应被看作包括联系会员在内。
第10条
任何违背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国家或托管地均不得成为或继续作为本组织的会员。
(责任编辑: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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