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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2009年10月28日 14:3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第Ⅶ章海上安全委员会

    第27条

    海上安全委员会由所有会员组成。

    第28条

    (a)海上安全委员会应审议本组织范围内的有关助航设备、船舶建造和装备、船舶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装卸、海上安全措施和要求、航道信息、航行日志和航行记录、海上事故调查、打捞和救助以及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任何其它事宜。

    (b)海上安全委员会应设立机构来执行本公约、大会或理事会交给它的任何任务或在本条范围内的由任何其它国际文件或根据这样的文件赋予它并为本组织所接受的任何任务。

    (c)考虑到第25条的规定,海上安全委员会应大会或理事会的要求,或者如果它认为这种行动有助于其本身的工作,应与其它组织保持有助于实现本组织宗旨的密切联系。

    第29条

    海上安全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

    (a)委员会拟定的有关海上安全规则或有关海上安全规则修正案的提案;

    (b)委员会拟定的建议案和指南;

    (c)有关自上届理事会会议以来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30条

    海上安全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应每年选举一次自己的官员,并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31条

    在履行由任何国际公约或其它文件或根据这样的公约或文件赋予它的职责时,海上安全委员会应遵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必须遵循的程序的规则,即使在本公约中有相反的规定,但不得违反第27条的规定。

    第Ⅷ章法律委员会

    第32条

    法律委员会由所有会员组成。

    第33条

    (a)法律委员会应审议本组织范围内的任何法律事宜。

    (b)法律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执行由本公约、大会或理事会赋予它的任何任务或在本条范围内的由任何其它国际文件或根据这样的文件赋予它并为本组织所接受的任何任务。

    (c)考虑到第25条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应大会或理事会的要求,或者如果它认为这种行动有助于其本身的工作,应与其它组织保持有助于实现本组织宗旨的密切联系。

    第34条

    法律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

    (a)委员会拟定的国际公约的草案和国际公约修正条款的草案;

    (b)有关自上届理事会会议以来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35条

    法律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应每年选举一次自己的官员,并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36条

    在履行由任何国际公约或其它文件或根据这样的公约或文件赋予它的职责时,法律委员会应遵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必须遵循的程序的规则,即使在本公约中有相反的规定,但不得违反第32条的规定。

    第Ⅸ章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37条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应由所有会员组成。

    第38条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审议本组织范围内的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任何事宜,并且特别应当:

    (a)履行由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公约或根据这样的公约赋予或可能赋予本组织的职责,特别是这样的公约所规定的有关通过和修正规则或其它规定的职责;

    (b)审议旨在促进上述第(a)款所述公约的实施的适当措施;

    (c)为获取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科学的、技术的及任何其它实用性信息以及将其分发给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作出规定,而且,如果适当的话,提出建议并拟定指南;

    (d)考虑到第25条的规定,促进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一事有关的区域性组织的合作;

    (e)考虑到第25条的规定,审议在本组织范围内的有助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任何其它事宜(包括在环境问题上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合作在内),并就此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39条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

    (a)委员会拟定的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规则的提案和有关这些规则的修正案的提案;

    (b)委员会拟定的建议案和指南;

    (c)关于自理事会上届会议以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40条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应每年选举一次自己的官员,并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41条

    在履行由任何国际公约或其它文件或根据这样的公约或文件赋予它的职责时,海上安全委员会应遵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必须遵循的程序的规则,即使在本公约中有相反的规定,但不得违反第37条的规定。

    第Ⅹ章技术合作委员会

    第42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由所有会员组成。

    第43条

    (a)如果适当的话,技术合作委员会应审议在本组织范围内关于执行由联合国有关计划出资而本组织作为执行或协作机构的、或由自愿提供给本组织的信托基金出资的技术合作项目的任何事宜,以及与本组织在技术合作领域中的活动有关的任何其它事宜。

    (b)技术合作委员会应经常审查秘书处的技术合作方面的工作。

    (c)技术合作委员会应履行本公约、大会或理事会赋予的职责或在本条范围内由任何其它国际文件或根据这样的文件赋予它并为本组织所接受的任何任务。

    (d)考虑到第25条的规定,技术合作委员会应大会和理事会的要求或者如果它认为这种行动有助于其本身的工作,应与其它组织保持有助于实现本组织宗旨的密切联系。

    第44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

    (a)委员会拟定的建议案;

    (b)有关自上届理事会会议以来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45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应每年选举一次自己的官员,并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46条

    在履行由任何国际公约或其它文件或根据这样的公约或文件赋予它的职责时,技术合作委员会应遵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必须遵循的程序的规则,即使在本公约中有相反的规定,但不得违反第42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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