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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2009年10月28日 14:3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第73条退出

    (a)任何会员均可通过以书面方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来退出本组织。联合国秘书长应立即将这一书面通知的内容通知其它会员和本组织的秘书长。关于退出的通知可在本公约生效12个月后的任何时间内退出。退出应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书面通知后12个月届满时生效。

    (b)本公约按第72条规定而对一个或一组托管地之适用,可在任何时候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会员(或者,对于联合国是其管理当局的联合国托管地来说,由联合国)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而告终。联合国秘书长应立即将这一书面通知的内容通知全体会员和本组织的秘书长。通知应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该通知后12个月届满时生效。

    第XX章生效

    第74条

    本公约应于包括7个各有不少于1 000 000总吨船舶的国家在内的21个国家按第71条规定成为本组织缔约国之日生效。

    第75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把每一国家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日期和本公约生效的日期通知应邀出席联合国海事会议的所有国家和已成为会员的其它国家。

    第76条

    本公约(其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由联合国秘书长存放,而联合国秘书长应将其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应邀出席联合国海事会议的所有国家和已成为会员的其它国家。

    第77条

    授权联合国在本公约生效时立即将该公约登记在案。

    下列署名者,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48年3月6日订于日内瓦。

    附件Ⅰ*

    *本附件由于第17条由大会决议A.69(ES.Ⅱ)于1964年9月15日作了修正,而且该修正已于1967年10月6日生效而变得不再适用。

    附件Ⅱ(见第65条)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权

    本组织的会员或联系会员在参加涉及本组织的《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权总公约》之前,应执行有关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权的下列规定:

    第1条本组织在其每一会员的领土内享有实现其宗旨和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法律地位。

    第2条(a)本组织在其每一会员的领土内享有实现其宗旨和履行其职责的特权和豁免权。

    (b)包括副代表和顾问在内的会员的代表及本组织的官员和雇员同样享有独立履行其与本组织有关的职责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第3条在执行本附件第1条和第2条时,会员应尽可能考虑到《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权总公约》的标准条款。

    












































(责任编辑: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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