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开辟沿海经济开放区。图为广州黄埔港集装箱码头。(来源:商务部) 一九八五年
2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决定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厦漳泉三角地区开辟沿海经济开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