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比萨饼案
案由:被告Domino与被特许人订立了独家供货协议,不许可被许可人从其他供货商手中购买比萨饼配料。原告向法院指控被告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
法院:被告虽然垄断了被特许人的比萨饼配料,但没能垄断性能和用途具有合理可替代的其他比萨饼配料。“被告没能根据合理可替代性(rule of reasonable interchangeability)和需求交叉弹性(rule of 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说明相关市场。
法院:“评价合理可替代性时,除考虑产品的价格、用途以及产品的质量等因素外,一种产品与另一产品之间的需求交叉弹性也可说明合理可替代性。”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
美国第三巡回法院1997年Queen City比萨饼诉Domino比萨饼案是对布朗鞋案的重大发展。
与1962年布朗鞋案相比,1997年比萨饼案除了考虑合理需求替代,还提出“需求交叉弹性”。
(责任编辑:郭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