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吃但卖剩下了的食品及被零售商扔掉的食品,一年间约有800万吨。“保质期”、“销售截止期”等规定及商业习惯加速了食品浪费。日本的食品自给率只有39%,属于较低水平。对于大部分食品依赖进口的日本来说,有如此大的浪费,实在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年能抛弃800万吨卖剩下的还能吃的食品
据农林水产省的调查显示,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一年里,食品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三者加起来抛弃的食品有1135万吨。其中800万吨的食品属于还能吃就被扔掉,造成了巨大的“食品浪费”。
该类食品多属于卖剩下的食品,但是“保质期”、“商业习惯”加剧了食品浪费。
2005年2月,厚生劳动省与农林水产省共同发布了《有关设定食品保质期的指导准则》,规定了食品的保质期:以客观指标而设定的日期为基础,根据食品的特性乘以“不到1的食品安全系数”。但是食品安全系数因制造商而异。
据全日本糖果协会对其会员企业实行的问卷调查显示,他们大多采用0.6~0.7的食品安全系数。换而言之,这就等同于还没到真正的到期就算过期了。再如他们几乎没有设定超过12个月以上的保质期。该协会的专务理事说:“如果从产品的质量方面考虑的话,可以保质一年,但是我们设定的保质期却是半年。”
如此设定保质期的原因之一就是,分销方认为保质期较短可以提升商品周转率,从而提高效率。但是保质期越短,商品返回制造商的频率就越高。大多被返厂的商品还可以吃,但是由于对这些商品无法再进行重包装出厂,所以只能销毁。对于制造商来说此事无疑是烦恼事,但是销售方的实力较强,因此他们无法与销售方僵持。甚至还有这样的理由:“保质期过长会引起是不是添加防腐剂等消费者及分销方的误解,所以我们只能制定校短的保质期。”
还有三个月就过期的商品无法在商店摆放
与保质期无关,分销商还规定销售期限。他们有个习惯,即把从生产日期到过期日期之间的时间分为三等分,该时间分别为:(1)从制造商到分销商所需要的时间(2)从分销商再到代理商所需要的时间(3)消费者购买直到消费完的时间。这个“时间三等分法”又称“三分之一原则”。
假设某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月1日,保质期是9个月时,交货截止日期是5月1日,销售截止日期是8月1日。虽然保质期还有三个月,但是该食品已经无法在商店摆放了。农水省食品回收部门的负责人说:“‘时间三等分法’完全不顾食品的特性,而只是对生产、分销、消费者消费进行单纯的三等分。制造商和分销商有必要共同纠正错误的商业习惯,只要能卖的,就要继续卖。”
自08年8月起,农水省与食品供应商共同联手,开了6次《有关减少食品浪费》的讨论会。
目前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的交涉很顺利,但是前述的日本糖果协会的专务理事说:“由于发生保质期的伪造等事件,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更加重视了。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件坏事,问题是现在的大多数人都不会自己判断食品到底能不能吃。换成以前,几乎每个家庭都知道保存过期豆腐的方法,那就是只要把豆腐泡在净水里,并且每天都勤换水的话,过期的豆腐还继续可以保质一周……。但是,如今的保质期变得绝对化,很多人都是只要过了保质期,就会毫无犹豫地扔掉。我认为我们有必要与消费者的三方共同采取措施。”
(责任编辑: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