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个税征收模式:采取分类综合税制

2008年08月13日 15:31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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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日本,个人所得税在立法及管理等方面也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及借鉴

    (一)日本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容及特点

    日本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针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国税称为个人所得税,地税称为住民税。国税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平均占3成以上,地方税收入中,住民税占2成以上,大体来讲,个人所得税收收入约占日本税收收入的1/3,是该国的主体税种。

    1.税务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日本个人所得税是按年为单位核算,实行分类综合税制(也称混合所得税制),依所得来源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申报征收法和源泉征收法,即按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额,如达到一定课税额度标准,再以统一的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并对预定征收或源泉征收的予以扣除。

    2.费用扣除依纳税人的实际状况而不同

    日本申报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也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不同家庭负担,将各种免税扣除额累计相加,确定扣除标准。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取得收入的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两部分。扣除方式主要是采用比例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以及按照实际成本费用扣除的方法。扣除项目有收入所得、社会保险费、基础免税、配偶免税、抚养免税、特定抚养免税等。一个有两个孩子的家庭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325万日元,有一个孩子的家庭起征点是220万日元,夫妻二人的家庭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156.6万日元,单身者的免征额为114.4万日元。家庭负担人口越多,享受的免税扣除额越多,个税免征额越高。

    3.税率以累进税率形式为主根据量能课税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的基本形式多是累进税率。自20世纪80年代世界减税浪潮以来,日本以激发经济和社会的活力为出发点,减少级次,降低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十五级简化为四级。日本中央和地方两级个人所得税中,中央个人所得税(国税),有四档税率:10%,20%,30%和37%;地方个人住民税(地税),有三档税率:5%,10%和13%。

    (二)日本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税制模式方面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美国采用的综合课征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目标,但由于受我国目前征管水平和外部环境的限制,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普遍不高,选择综合征税管理难度较大。为此,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日本经验,实行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是优化我国税制模式的有效选择,既实现了两种税制的优点,也有利于控制税源流失和税负公平。确定费用扣除额时借鉴日本的经验,考虑纳税人具体的费用负担情况,考虑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生计负担,规定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扣除和老人扣除等,针对突发事件的扣除,如医疗、保险费用的扣除等。

    2.减少级次,降低税率借鉴日本的经验,减少累进税率档次,可考虑将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减为4-5级。对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调整后的税率在保证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照顾中低收入者,适当的降低税负,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3.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建立征收控管机制

    日本政府建立了一整套严格而科学、完善的税款征收、稽查制度和稽查队伍,绝大多数国民都具有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在我国由于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个人的银行存款和金融资产尚未完全实行实名制,也没有对个人财产的登记核查制度,税务部门对个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很难监控。征管成本高、效率低。因而提高征管效果必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征收控管机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向指数化迈进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立法和征管等方面也在不断完善改进。自2006年1月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元上调至1600元以后,全国人大又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本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是在我国CPI创出新高后不久,这实际上是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呆板变得灵活起来,将与物价指数、个人工资形成联动机制,我国正向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指数化迈进。

    理论上讲,只有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与居民收入变化、通胀等因素相联系,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公平。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要向税收指数化迈进,一方面,是因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特别是流转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存在一个不同,即存在如免征额,费用扣除标准这样的固定数额和在税率上的累进性,税收指数化对个人所得税具有更多的意义。另一方面,通货膨胀会造成纳税人税负上升,影响到纳税人利益,而且这种影响带有隐蔽性,解决这一问题也需要实行税收指数化。2006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标准做了2次调整,将标准从800元调整为1600元再到这次的2000元,虽然显示出税收指数化的迹象,但尚不够规范,因为这种调整尚属于一种定期的专门调整方法,增加了税法修改频率,不利于满足人们对稳定且可预料的税法的需求,同时还带来了巨大的立法修改成本。因此,理想的方法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立法确定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特定部分的指数化,消除通货膨胀所引起的“税率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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