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立法机构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包括了早先的劳动法条款,但一些观察家认为,这次的劳动法有所不同,它表明中国政府更重视实施旨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令。
这部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在上岗一个月之内签订。它还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员工有关工作的性质和条件,以及工伤赔偿的所有信息。此外,它还限制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
但是,这部法律的效果,取决于政府如何解释和执行它。美国哈里斯穆尔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丹·哈里斯说:“真正的问题是新法律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如何执行,针对谁来执行。”不过,他补充说,“感觉这部新的法律很可能会比旧的法律执行得更严格,尤其是针对外国公司。”
确实,代表在华外企的组织,已对某些他们认为不清晰的条款表示反对。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去年提出警告,“该法律草案可能……导致中国劳动者就业机会减少,并对中国作为外国投资目的地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带来不利影响。”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试图平息外国公司的此类担忧。她说:“如果说在实践当中,有一些操作上的倾斜,我认为更可能的是向外资倾斜。因为我们一点都不用隐讳,很多地方都要留住外资、吸引外资,有的时候对外资表现出非常大的容忍。”
这部法律赋予工会监督集体协议和贯彻新的就业规章的权力,这项职责由政府支持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担当。自这部法律草案于2005年公之于众以来,已经过4次审议,并征集了超过19万条来自公众的意见。
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7月2日
(责任编辑: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