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ce专稿 > 独家稿件-经济类 > 正文
中经搜索

外交部部长助理刘建超: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向"拉美

2014年02月26日 08: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2月25日上午,“中国企业走进拉美”论坛开幕式在广州从都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图为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刘建超(左)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中国经济网记者彭金美 摄   

  中国经济网广州2月26日讯(记者冯兴科 彭金美 刘潇潇 马莹莹)“拉美地区是目前世界上发展中经济体最集中的地区之一,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是中国企业非常重要的投资对象。”25日上午,刚刚就任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的刘建超在“中国企业走进拉美”论坛上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说。>>点击进入专题 

  由中国公共外交协会主办的“中国企业走进拉美”论坛25日上午在广州开幕。刘建超在论坛开幕式致辞中指出,拉美和加勒比国家是中国对发展中国家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对中拉关系十分重视。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上任第一年即访问了多个拉美国家,与拉美领导人就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平等互利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达成了重要共识。如今,双方开展全面合作的条件也日趋成熟。事实证明,中拉加强互利合作有着巨大的潜力,符合双方共同利益,也有利于世界的发展与繁荣。

  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专访时,刘建超表示:“未来五到十年,是中国企业全面走向世界的非常重要的机遇。”他认为,目前拉美地区是世界上发展中经济体最集中的地区之一,也拥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与中国在经贸合作中取得了非常重要的发展,是中国企业重要的投资对象。

  “我始终认为企业是中国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贸合作的主体,企业的作用不可忽视。”刘建超指出,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一方面企业是两国实现共同利益的“实践者”,另一方面也在两国保持长久经贸合作中起到重大作用。“企业‘走出去’承担了很多重要的社会责任,这体现在它们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和风俗习惯等。希望中国企业在外能为国家塑造良好形象,为当地人民服务,更好地增加双方之间的友谊。”刘建超说。

  刘建超还表示,中国外交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将会大力支持中国企业向拉美地区“走出去”,同时也希望对象国家能够为中国企业提供比较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

  当被中国经济网记者问及如何看待金砖国家机制与拉美国家的合作和发展时,刘建超表示:“金砖国家是现今非常重要的经济体,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既面向发展中国家,也面向发达国家。”他表示,希望金砖国家能够通过自身的建设,加深互相合作,也加强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合作。

  经济日报和中国经济网已连续成功举办两届“金砖国家财经论坛”,正在筹建金砖国家财经智库,并计划于今年举办第三届论坛金砖国家财经论坛。对此,刘建超表示祝贺和感谢,他认为,举办金砖国家财经论坛、筹建金砖国家财经智库对加强金砖国家的合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将全力支持,我非常期望看到你们论坛和智库的成果”。刘建超说。

  当了解到经济日报和中国经济网正在筹备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全球智库峰会时,刘建超表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习近平主席去年提出的重要战略构想。‘一路一带'的建设,对于促进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而言,既是长远目标,也是现实任务。目前,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仍处于规划之中,需要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进一步思考,得到进一步落实。当然,这也需要来自全球各个智囊机构的大力支持。你们举办这样的智库峰会,对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将提供很大的智力支持,希望尽快看到你们智库峰会的成果。”

  相关新闻:刘建超任外交部部长助理(图|简历)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5日讯 据外交部网站信息显示,最近离任中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的刘建超出任外交部部长助理。 >>>详细 

(责任编辑:张静)

閸掑棔闊╅崚甯窗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