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反垄断法>存漏洞 知情人可谋巨额私利

2011年12月08日 08: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  中国经济网王岩/摄

 

 

中国经济网主持人苗苏  中国经济网郝红波/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记者林秀敏)  11月9日的中午,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的一则报道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报道称国家发改委已经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了反垄断调查。节目播出的当天,中国联通在A股市场上的最大跌幅达到了6%,中国电信在香港市场上的最大跌幅超过了5%。这次调查是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生效以来,国家查处的第一件涉及大型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案。三大电信运营商中中国移动却没有成为受调查的对象,为什么《反垄断法》只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主体部门是哪个政府机关?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博士做客中国经济网,就这些问题给大家做一些分析和点评。 

    梅新育解释说,这次调查的对象不是直接面向千家万户个人消费者入户的宽带接入,而是面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SSP的专线接入和服务。在这个市场上中国移动是没有这种业务的,即使有的话也是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主要是拥有固话业务的联通和中国电信这两家才有,而且占的份额是绝对优势。 

    国内与《反垄断法》执法相关的政府部门包括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发改委主管设计价格方面的垄断问题,商务部主管经营者集中方面的问题,而工商总局主管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了要反的垄断行为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签订垄断协议,第二是经营者集中,第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三个方面分别对应三个部门分管。 

    梅新育认为,这起案子在执法的主体和公布时间方式上面都有可以商榷的地方。第一个是从执法主体上说,发改委不一定是调查这起案子的合适的主体。按照分工,发改委应该管的只是签订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垄断的方面。但在这起案子不涉及经营者集中,是价格方面有问题,可是这个不是通过签订垄断协议或经营者集中的方式形成的,只有可能是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方式形成的。按照分工的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方面的问题,应该是工商总局来负责。从这方面来看,发改委来抓这个案子,这本身可能就是要打一个问号的。很有可能不应该是发改委来主管,而应该是工商总局来管这个案子,或者是说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联合来办这个案子。 

    第二,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方面也是有可商榷的地方。《反垄断法》里规定,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要查处、结果认定之后并向社会公布。《反垄断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注释本里非常明确地讲了向社会公布的是最终认定的结果。但是这起案子里面,发改委的相关部门通过央视公布的并不是最终认定的结果,是这个案子还在调查和交换意见之中,还在进行之中,并没有出来最终的结果就向全社会公布了。这至少按照看到司法条文解释来看,这种公布的条件和时间是不合适的。尤其令人忧虑的是,这种公布的方式和时机可能给操作市场谋取私利的人创造可乘之机。 

    梅新育说 ,如果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是最终结果认定的,通过政府部门在一个时间向全社会公布这样一个结果,那么即使对市场上有影响也没有哪个人能够事先用这个机会去操纵市场牟利。但是,通过央视的《新闻30分》这样一个平台、一个媒体来做专题节目向全社会告知,也就意味着《新闻30分》的制片人和拍摄负责人,至少是负责当事的这几个人事前就知道这么一个情况,知道有这么一件事情。如果他们是股民,要炒股的话,应该明白这条消息一公布出去之后会对市场上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必然是对中国电信和联通产生巨大的压力。他们也知道播出的时间,如果他们在事前就先在市场上布置好,节目播出当天他们就可以轻而易举地牟取暴利。如果发改委主管这个案子的部门的人也不熟悉纪律,在事前如法炮制的话,也可以谋取同样的暴利。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巨大的风险,一个漏洞,这是一种需要堵塞的漏洞。 

    当天中国联通在A股市场上的最大跌幅是6%。但接近收盘的时候又涨了回来。中国电信在香港市场上的最大跌幅是5%。如果投资者在A股市场上当前最低点买进中国联通,当前就可以实现接近5%的盈利。在香港市场上投资中国电信的话,也可以实现4%左右的盈利。这样如果说提前知道这个消息的话,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个消息可以给自己带来经济好处。如果是通过杠杆融资、贷款成倍地放大的话,收益就要成倍地增长了。 

    世界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有一定的豁免条款,比如说外经贸领域和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豁免问题。梅新育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型的央企,因为它们的产业布局基本上都是集中在涉及国计民生的支柱骨干企业,所以它们受《反垄断法》影响少一些,这是正常的。《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阻碍技术进步,企业可以通过经营集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反垄断本身并不是目的,我们要反的是因为垄断带来的技术停滞和服务不良。我们要汲取《反垄断法》的发源地国家的一些经验教训。 

    在《反垄断法》豁免方面,中小企业同样有豁免的机会,特别突出的是商务部门主管的外经贸方面,外经贸豁免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这方面领军的企业,同样都享受豁免的待遇。梅新育表示,不能够用一个《反垄断法》,自废武功,削弱我们自己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梅新育认为,反垄断的调查不大可能向石油、化肥和农业这个行业延伸。如果盲目地引申,对中国整体利益来说并不是好事。假设把油价高涨引申到石油垄断,作为一个石油的进口国,全世界第二大原油进口国,如果我们没有在原油进口方面实施国际贸易垄断,而是千家万户都可以进口,那么国内市场在这方面会吃更大的亏,要付出的价格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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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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