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网络监管已成趋势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强化网络监管已成趋势

2012年06月07日 08:04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张 伟

 

许滔画

 

    编者按 互联网不仅是大众传播信息的平台,还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政府处理国家事务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依据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实施必要的管理,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如果管理不善,任其自由发展,国家信息安全、企业电子商务、大众个人隐私就会受到损害,网络谣言、网络色情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就会泛滥。因此,网络监管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共识,政府则从策略、体制机制、技术等各个层面,积极介入互联网管理。

 

    美国:互联网安全受到空前重视

  本报驻联合国记者 张 伟

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美国,正通过各种途径,对网络实施着成熟和有效的监控和管制措施。

  “9·11”事件是布什总统任期最重大的安全事件,这也促成了信息安全战略成为美国国家战略的核心战略。布什任职期间,美国发布了《信息时代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和《网络空间的国家战略》,并设置总统国家安全顾问。奥巴马上任伊始,着手推进网络安全评估并制定美国新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2009年公布了《美国网络安全评估》,同年年底成立了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协调和整合国防部、国土安全部等下属6大网络行动中心的信息,以提供跨领域的网络空间发展趋势判断能力,分析并上报全国网络空间的运行状况。2010年2月,美国众议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2009网络安全法》,该法案给予总统权力“宣布网络安全的紧急状态”,允许“关闭或限制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网络”。美国国会还陆续通过了《保护网络资产法案》、《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在监管互联网方面给予总统和联邦政府更多授权。2011年又分别发布了《可信网络空间身份标识国家战略》(正式稿)和《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美国对互联网安全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美国互联网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3大领域和联邦与州2个层次。对于互联网所在的电信产业的管理,从联邦的层次上来看,立法、司法和行政3个体系相对独立,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在立法方面,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电信立法法案进行听证、辩论、表决,从而影响国家电信政策的制定。在司法方面,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审判法院和申诉法院组成了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拥有着对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并解决其间的纠纷的权力。

  美国的互联网法规涉及面较为全面和广泛,既有针对互联网的宏观的整体规范,也有微观的具体规定,其中囊括了行业进入规则、电话通信规则、数据保护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等许多方面。这些法规多达130多部,主要包括:《1977年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案》、《1984年伪装进入设施和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1986年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1990年电子通信秘密法》和《中小企业计算机安全、教育及培训法》、《1991年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法案》、《1994年计算机滥用法修正案》、《1995年数字签名法》(犹他州)、《1996年电信法》、《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6年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案》、《1997年域名注册规则》、《1999年统一电子交易法》,等等。“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陆续通过《2001年爱国者法》、《2002年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2002年国土安全法案》等法规,并设置总统安全顾问,巩固了互联网安全在安全地位和作用。此后,美国政府又成立“总统关键基础设施委员会”,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还首次设立由委员会主席担任的“总统网络安全顾问”,但其职权比较小。2003年国土安全部成立后,美国政府把负责美国网络安全的职责移交给该部。

  针对互联网发展给版权问题带来的挑战,美国制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涉及网上作品的临时复制、文件的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从互联网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网络著作权保护期为70年。目前,美国国会两院还在讨论两项新立法,旨在打击销售盗版电影、音乐等制品的外国网站。

  在打击儿童色情方面,美国自1996年开始,相继制定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力图限制互联网色情内容的传播。其中,《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最终通过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根据这一法律,美国的公共图书馆都必须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政府对建立网络过滤系统提供资金支持;任何因商业目的在互联网交流中导致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的人,可受到不高于5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不长于6个月的刑期。

  就网络安全的国际法而言,2007年美国加入了欧盟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网络犯罪公约》规定了9类网络犯罪行为以刑法处罚:非法存取、非法截取、资料干扰、系统干扰、设备滥用、伪造电脑资料、电脑诈骗、儿童色情的犯罪、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恐怖主义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形成了新挑战。为此,美国对《联邦刑法》、《刑事诉讼法》、《1978年外国情报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正,制定了《爱国者法》,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专门化学武器或恐怖行为、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并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以便政府掌控涉及国家安全的第一手信息。随着社交网络发展迅速,美国国土安全部已开始起草监控“推特”和“脸谱”等社交网站的政策。据美国媒体报道,从2010年6月起,美国国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挥中心已开始执行“社交网络/媒体能力”项目,对网上公共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控,多个知名社交媒体及众多热门博客均在监控名单中。

(责任编辑:袁志丽)

·6.7亿罚单:被删邮件露马脚
·菲方射杀台渔民视频曝光
·苹果被挤出中国手机市场前5
·恒天然被曝含肉毒杆菌
·金正恩姑妈80天未现身
·我养老保险缴费率是美2.4倍
·欧盟九成光伏市场留给中国
·GSK在华团队大换血
·进口车市场价格垄断重灾区
·金正恩26岁妹妹任劳动党要职
·美国政府冷对底特律破产
·GSK4高管被抓 1疑接受性贿赂
点击进入国际频道     环球24小时简报 驻外记者报道集 观察与借鉴 国际IT行业资讯  视说“新育” 
·国际经济     中国与世界 | 全球时事 | 专稿独家 | 国际经济 | 投资环境 | 跨国公司  | 滚动
·环球博览    文娱前沿 | 视觉艺术 | 世界趣闻 | 海外看中国 | 军事科技 | 环游世界 | 博览周刊 
·世界文明    当代观察 | 历史回眸  | 大国崛起 | 以史为鉴 | 文明图说 | 人文风物 |  博阅 |  新知
商务进行时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