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海关税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已经占中央本级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1950年,全国海关税收3.56亿元人民币,2008年达到9161亿元人民币,增长2572倍。
海关税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也是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屏障。
建国之初至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间,海关税收工作主要职能是“拟订海关税则税率方案及有关海关税则方面的国际条例和协定草案,并解释海关税则,审定完税价格”,征税采用我国自己编制的税则,该税则仅有17类939个号列。
1978年以后,海关税收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和迅速扩大,税收数量迅猛增长;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认定等关税技术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以及法制化进程全面提速。
1979年国务院决定取消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外贸专业公司进出口货物实施税利合并交库的办法,恢复由海关征收关税。1985年3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
30年来,随着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放开格局的形成,我国对外贸易由世界第22位跃居世界第3位,30年累计征收税款43440亿元,1978年海关税收仅有不到1个亿,但到2008年已经一举突破9000亿大关,达到了9616亿元,仅一年的征税额就比改革开放前20年的总和还要多。
2005年总署党组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作出了构筑综合治税大格局的重大决策。全国海关确立“以征管能力为基础,以征管质量为重点,以应收尽收为目标”的海关征管工作新导向,不断引导全国海关把税收征管的工作重心从数量转向质量。
为保障税收征管的科学性,自1991年至2000年海关总署先后成立广州、天津、上海、大连海关化验中心。
中国入世后,取消了与汽车有关的原国产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植和提高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新的汽车产业政策的要求,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于2004年初开始着手研究制定有关整车特征进口管理的措施,于2005年4月1日联合颁布并实施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成立了“四部委”主要领导同志组成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总署关税司设立了“整车办”;认真开展整车核定工作,已经完成了对66个企业845个车型的核定工作;对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征收税款总计46亿元。
(责任编辑:郭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