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 (i)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ii)海洋科学研究; (iii)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c)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中日启动东海问题政府间换文谈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1日在东京同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举行会谈。双方就中日关系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交换意见,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双方同意,重建两国总理热线;正式启动落实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政府间换文谈判;加快建立两国防卫部门海上联络机制;尽快商签海上搜救协定;采取具体措施扩大人文交流;建立中日食品安全合作机制。
日本通过旨在保护专属经济区的新法案
    日本政府9日在内阁会议上通过了旨在保护及促进利用专属经济区(EEZ)的新法案。法案规定,为保护EEZ,由中央政府指定作为基点的“特定离岛”,直接负责建设和管理港湾设施。法案以日本最南端的东京都冲之鸟礁和最东端的南鸟岛为EEZ的基点。中国对该法案提出了批评,认为“日本以冲之鸟礁为基点,主张大面积管辖海域,严重损害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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