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网友大家晚上好,我们有幸邀请到四位人大代表,与在线网友交流,我为大家介绍一下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张述元院长,江苏省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坚院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罗殿龙院长,非常欢迎四位院长来到新闻中心做客。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我想四位院长听了今天的报告,一定都有很多话希望和网友交流,我们现在就开始今天晚上的访谈,首先是法制的网友提问。[2014-03-10 18:45:10]
  法制网:
  各位网友,黑龙江高院“五全”调解模式应当说是业界内调解工作的一大特点,我们也知道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请问张院长能否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解读一下,我们的“五全”调解工作模式与传统调解方式有哪些区别?[2014-03-10 19:09:02]
  主持人:
  先请张院长回答法制网网友提出的问题。[2014-03-10 19:15:4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述元:
  首先感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网友提的关于调解问题提的很好,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也想说一说,我听到的对周强院长今天下午所做的工作报告的简要的评价。我是黑龙江人大代表,报告一结束有不少代表,都给我谈对周强院长工作报告的评价。他们说的最多的就是大家认为工作报告,站位高、理念新、篇幅短、容量大,应该说是充分体现了习总书记一系列工作讲话精神,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都体现了人民的期盼,感觉报告非常精彩,报告里面也提到了司法调解问题,网友提到黑龙江高院我们探索的“五全”调解模式。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选择解决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与判决相比,在降低诉讼对抗程度、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坚持依法、自愿调解原则的司法底线,在以往调解方式的基础上,总结推出了“五全调解”模式,就是全员、全流程、全领域、全系统和全社会联动的调解工作机制,主要是突出了一个“全”字,比如在全员调解上,把调解工作的主体从承办法官拓展到合议庭、审判长、庭长、院长。而全流程调解,就是从立案到裁判各诉讼阶段,从庭审前到庭审后各诉讼环节,都开展调解工作,层层衔接,环环相扣。[2014-03-10 19:19:1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述元:
  如果说,“全”是“五全调解”的方式,那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就是 “五全调解”的内核。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讲求调解质量,看案件调解后,义务人能否自愿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面讲求调解效果,判决效果好的,当判则判;调解效果明显优于判决的,当调则调,科学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问题。
  从这两方面出发,我们结合黑龙江省省情,充分考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定了9类案件适用“五全调解”,如对法律规定不明或法律边界不清楚,导致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对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且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对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提倡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选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在我们审理的国家对小煤矿实施调整政策引发的系列诉讼案件中,按政策规定,涉案矿主的建矿投资损失不予补偿,矿主们很难理解。而上世纪签订的涉案煤矿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现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上存有障碍。在双方当事人都表达出了调解意愿后,我们采取了全员、全社会联动调解,争取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圆满地解决了这些纠纷。这样使还有一些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同类纠纷,也都参照我们的调解方式“软着陆”,这样,既保证了政策的顺利实施,又平稳了经济秩序,还节省了司法资源。一举多得。
  我们还从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对当事人情绪激烈的申诉复查、再审案件,注重全系统联动调解,减少诉累,让“一代官司百代不愁”。如我们在审查一起六兄弟之间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案件时发现,与此案相关的还有六起案件分别在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中未结,承办法官往返几百公里,深入到原审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联手调解,一揽子解决了兄弟反目十年不来往、相互以对方为被告的七起民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14-03-10 19:20:03]
  主持人:
  好,我们请国际在线提问。[2014-03-10 19:20:09]
  国际在线:
  我代表青天大老爷问许前飞院长需要关注李天一案和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大家关注司法越来越透明在重大案件中不采用视频全程直播方式,如果不能,障碍是什么?[2014-03-10 19:20:4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非常感谢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注,这个问题从全国法院来说,是去年以来全国法院工作的着力点,在今天下午周强院长的报告当中,他专门用一个部分谈司法公开工作。去年也有一些特别有影响的案件,通过微博各种形式公开。这位网友对这个问题抓的还是挺准的,至于提到的这个问题,我觉得在一些重大热点案件中,有没有可能采取视频全程直播的方式,我认为没有问题。
  现在全国法院采取视频直播的案件相当多。江苏法院去年一年大概950多次是视频直播,各种案件都可以通过视频传播方式,我认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问题。既然审判是公开的,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审判是公开的。既然在法庭上,允许人们去旁听,当然可以从网络和其他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案件,我认为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也没有技术障碍。倒是这种公开和直播,对法院的工作,尤其对法官的控制庭审能力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这一点是我们需要花大力气去解决的问题。[2014-03-10 19:21:38]
  主持人:
  好,谢谢许院长,下面是中国人大网。[2014-03-10 19:22:19]
  中国人大网:
  各位嘉宾晚上好,中国人大网网友"公开才透明"提问张坚院长,你认为司法公开能否遏制司法腐败?如果能,这与国家目前反腐的大环境是相适应的。司法公开推行过程中,可能有哪些阻力?针对违背司法公开行为,需要国家立法层面给予哪些方面的支持?[2014-03-10 19:22:3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坚:
  这个问题非常好。今天周强院长的报告,对2013年的工作,总结的非常好。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在2013年,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扑面而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所有的法院都要开通微博微信。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促使广大法官改进作风,公正司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司法腐败。[2014-03-10 19:28:18]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坚:
  要说司法公开工作的阻力,从法院内部来看,司法公开工作要求很高,力度很强,我们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和科技保障也有提高和强化的过程。从社会层面来看,如何实现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存在平衡掌握的问题,需要社会积极配合和支持。也正如网友所建议的,深化司法公开需要国家推动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范围、程序、保障等。[2014-03-10 19:33:59]
  主持人:
  现在请央视网提问。[2014-03-10 19:50:11]
  央视网:
  院长你好,王安安网友问到,目前网络反腐渠道很多,看到各省各地方都有,请问官方的平台跟我们商业平台打通,让网络反腐变的更加正规,渠道更加畅通呢?[2014-03-10 19:50:48]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罗殿龙:
  王安安网友你好,网络反腐作为这个方案,给我们提供一个全面的表达,成为整合民众智慧的一种方式。我们广西法院高度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因此法制制度设立广西法院的网站和官方微博,还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大公众对司法的了解,还有监督力度,对这方面我们去年都收到公众这方面的300多件,我们举报的案件查处量,6件和6人,应该说网络反腐官方平台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从设立信息收集、复核反馈等等有一整套制度共犯,所以应该说是非常好的。而商业平台作为目前反腐的一种渠道有其自身的弊端,首要就是缺乏权威性,有些为了博取眼球,而呈现出娱乐化、低俗化的不良倾向,被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包括家庭成员详细信息、照片也在网上疯狂的传播,还有造谣诽谤,恶意炒作的现象,所以目前来讲我们基本上还有不规范的地方。
  目前对于网络涉腐舆情还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来规范,我认为,要规范网络反腐必须做到,一是明确网络反腐的法律地位,规范网络反腐的形式程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度规范让它在反腐工程中发挥积极效应。第二,从事立法规定,使网络反腐得到法律认同,促进网络反腐在法治框架内活动,并使之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利补充,助推社会反腐进程。三是设立相应的制度,使网络反腐与传统体制内反腐相衔接,真正使网络反腐走上法制化轨道。
  因此我认为商业平台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以后,假以时日,是可以和官方平台互相联动的,使网络反腐的渠道更加畅通,助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谢谢央视网网友王安安提问。[2014-03-10 19:51:05]
  主持人:
  四位院长谈了各位的问题,我们言简意赅,时间掌握的非常好。我们现在第二轮,请中国网提问。[2014-03-10 19:51:25]
  中国网:
  各位嘉宾晚上好,中国网“木木木”请问张述元院长,习近平总书记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去年最高法院提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让群众打官司不再难。我们想知道,在这一点上,黑龙江法院是怎么做的?[2014-03-10 19:51:4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述元:
  这位网友提的问题非常好。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性质所在、宗旨所在;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和价值追求。最高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在周强院长带领下,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定为全国法院的工作主线,把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定为工作目标,提出了"四个让"的具体要求,这就是: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近年来,黑龙江法院认真落实这些要求,在解决人民群众诉讼难题上,主要是通过提高办案质量和队伍素质,让人民群众实现四个方面的感受,这就是: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改进作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可亲;解决群众诉讼难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改进办案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便利。
  一是解决群众诉讼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黑龙江省从总体上看,地广人稀,交通不够便利,群众打官司交通成本较高。为减轻群众诉讼成本,去年,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实施"零距离"立案方式,开通了网上立案、电话预约立案通道,当事人只需敲敲键盘、打个电话,都可预约登记立案;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提起的诉讼,切实执行诉讼收费"减缓免"制度;对涉军涉残、"三抚"等案件开通了"特、急、快"绿色诉讼通道。
  2013年,全省法院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指定援助律师543人次,减缓免诉讼费1300多万元,落实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3500多万元。在案件审理上,我们还依据群众司法需求实行"订制"式审理,黑龙江有大农业、大林业、大石油等,农民群众、产业工人人数较多,他们劳动的时间随着生产任务的变化而常有变化。为此,我们坚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或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了"社区法庭"、"地头法庭"、"集市法庭"、"楞场法庭"、"交通法庭"等,坚持巡回办案;还根据辖区群众的生产作息情况,采取"假日法庭"、"清晨法庭"、"夜间法庭"、"农闲法庭"等非固定时间办案方式,让当事人打官司不再犯难。[2014-03-10 19:52:1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述元:
  二是改进作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亲切。群众来法院打官司,进了法院的门,最先接触的是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法院第一印象如何,诉讼服务中心"举足轻重"。黑龙江民风淳朴,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有待提高。所以,我们要求,诉讼服务中心,工作重心就是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全省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普遍设立诉讼咨询引导台、立案审查受理窗口、人民调解室以及收费窗口,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指引、人民调解、立案审查、费用缴纳、案件查询"一站式"诉讼服务。加强司法人性化关怀,在立案窗口设置针线包、小药箱、雨伞等便民物品;设置法律法规、案件办理进展情况自助查询系统;为书写有困难的当事人代书、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实施节假日立案法官值班制度,大多数人民法庭都安排了法官晚间值班,明示接待法官和接待电话,做到随时接待立案当事人。
  在开展改进司法作风专项教育活动中,我们重点对"庸懒散奢"、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在网站上开通了"院长信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开通法院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开设了老人、妇女、儿童、军人等特殊群体维权热线电话,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14-03-10 19:53:3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述元:
  三是简化办案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便利。简化办案程序,减轻群众诉讼累,切实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做到该简化的不繁杂,能快办的不拖延,我们在排除群讼障碍上着力,建立和完善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基层法院推行"速裁庭"审判模式,对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对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小额诉讼案件采取"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就地结案、就地执行"办案措施,加快办案节奏,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
  四是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去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内强管理,外推公开,提升办案质效。一方面在法院内部坚决落实"四严"管理原则,敢于监督管理,敢于发现问题,敢于追究责任,坚持质效评估、绩效考评、排序通报、奖惩挂钩等行之有效的案件管理考评办法,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对一些重点案件进行异地、匿名、交叉评查,对问题案件逐一通报整改,促进法官增强办案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公开审判流程各环节司法信息,建立完善庭审开庭、录音录像、视频直播等司法公开制度,依法能够公开的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在网络公布裁判文书,公开评估、拍卖信息。通过两手抓,努力以管得住的制度机制和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2014-03-10 19:53:51]
  中国日报网网友:
  请问许前飞院长:您怎么看我国律师行业对外开放? 海外律师所进入大陆对推动我国司法建设有何促进作用?[2014-03-10 19:53:5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我们留意到,今年1月份司法部做出批复,批准同意了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的《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的工作方案》、《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方案》,这表明,我国律师业对外开放迈出了新步伐。这三项新的开放措施,有助于拓展中外律师事务所以及内地与港澳律师业开展业务合作的渠道,提升合作水平,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密切合作,更好地面向客户提供跨境法律服务。这是律师行业对外开放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一个新的尝试和选择,同时,有利于中国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之间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业务竞争能力。
  根据相关规定,海外律师在大陆还不能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和从事涉及中国法律事务的活动,但他们提供的涉及相关外国和地区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对我们审理好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和一些涉及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案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的权益。[2014-03-10 20:09:40]
  人民网网友:
  请问张坚院长:近几年,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您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是什么?另外也请您从司法部门立法执法角度谈谈有没有可能改变这一现象?为什么?[2014-03-10 20:09:57]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坚:
  谢谢人民网网友"可可"的提问,这个问题是我参加人代会带来的议案。"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我也一直在研究,并进行了调研。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原因很多:一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还较突出。二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章等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存有冲突。三是同类型案件在具体事实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四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
  近年来,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问题引起了各方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业务指导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办理侵权赔偿案件的水平和效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改革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随着立法工作的逐步完善,城乡之间的差别将逐步缩少,“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现象将会切实得到解决。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我们将不断强化以人为本意识,切实提升法官素质,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统一侵权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14-03-10 20:10:23]
  主持人:
  下面中新网。[2014-03-10 20:10:46]
  中新网:
  我们平时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如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虽然有法律保障但个人起诉举证一些成本还很高,耗心耗力,很多人没有这样的精力,那怎么样降低打官司的成本?[2014-03-10 20:34:2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罗殿龙:
  谢谢这个网友,这个问题,因为周强院长的报告,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开拓非常全面,他是从五方面做了系统的报告。我们从地方法院工作体会来讲,这些年我们国家在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方面做了很多探索:一是切实减轻诉讼费用负担,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诉讼收费标准大幅度降低,收费项目减少,减半收费增多。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比如诉讼标的一万元以下的财产案件、一般行政案件只收取诉讼费5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仅收10元。劳动者形象地说,到法院打官司也就是一碗米粉钱。
  第二,大力开展司法救助。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第三,出台利民便民措施。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十七条规定加大便民诉讼要求。周强院长今天在报告里也讲了很多这方面的情况,我们地方也做了很多探索。
  为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广西高院出台司法为民40条措施,38条改进措施,消除诉讼障碍,保证群众诉权。去年,我们广西法院缓、减、免交诉讼费3200多万元,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就网友提出的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2014-03-10 20:34:52]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罗殿龙:
  近年来广西法院探索并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制度和方法,妥善审理有关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认可。
  我们主要做法是:一简化程序,案结事了。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的案件,以适用于小额速裁程序审理为原则,让案件得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对不符合适用于小速裁程序的案件,则尽可能适用于人和简易程序来审理,做到案件随来随审,随审随结,案结事了。
  第二,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既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导致,解决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又要明确消费者初步举证的义务,及时查明案情,分清是非责任。
  第三,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减轻个人诉累。
  第四,对于食品安全、医药卫生、人身损害等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涉民生案件,广西法院这几年坚持源头治理、强化联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化解社会矛盾。[2014-03-10 20:35:45]
  主持人:
  谢谢罗院长,光明网提问。[2014-03-10 20:35:51]
  光明网:
  网友“我是农民工”请问张述元院长,与前些年相比,农民工讨薪难的情况似乎得到初步缓解,但是仍有类似农民工为讨薪而威胁跳楼的事件见诸报端,请问司法部门对此怎么看?如何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2014-03-10 20:36:1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述元:
  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首先是个社会问题。因为,它是事关民生,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诚信建设。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有效举措,进行治理,使这一问题有所缓解。但是,正如网友所说的那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暴露出我们国家建筑市场还有待规范,尤其是在用工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
  同时,欠薪纠纷进入诉讼以后,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难:就是由于层层转包分包,造成欠薪主体确定难;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造成欠薪数额确定难;由于债务人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造成生效判决执行难。解决好这些问题,既是我们应尽的法律责任,更是我们应尽的社会责任。周强院长强调,"要妥善审理好涉民生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就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的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站在落实党的民生政策、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履行好肩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解决好。[2014-03-10 20:36:2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述元: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方面,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我觉得,首先还是要依靠社会力量,通过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整合社会力量,进行系统治理。具体说,就是要落实好国务院及国家建设、劳动等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尤其是要严格遏制非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防范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现象;加强劳动用工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合同,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培训;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等等。
  另一方面,对进入到诉讼环节的讨薪案件,我们要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采取有力措施,满足司法需求。一要针对农民工工资多数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季节性强的特点,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少收、不收诉讼费,尽可能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快兑现,解决农民工生活之急需;二要针对此类案件执行难的特点,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与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综合运用上黑名单、限制消费、限制融资、限制出境等手段,彻底切断黑开发商、黑建筑商、黑包工头的后路,让其在社会上无法立足,在市场上无法存活;三要针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不法行为,充分运用新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这一刑罚手段,对恶意拖欠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保持高压,以儆效尤;四要加大司法宣传教育力度,与各类媒体密切配合,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手段,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五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建筑市场管理更加严密、规范。[2014-03-10 20:37:00]
  新华网:
  网友“芸芸众生”:请问许前飞院长,目前我国基层法官待遇偏低,法官队伍流失现象严重,凝聚力和稳定性较差。您曾经针对这些情况提出过相应的解决办法,比如您曾提到过的“加快建立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官职务单独序列的建议”。对于目前仍然存在这种现象和具体的解决办法,请问您还有什么新的思路和建议?[2014-03-10 20:37: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谢谢这位网友对法官这个职业的关心,这样的问题应该说在江苏法院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中国法院的发展,它离不开法官的艰辛努力,尤其离不开人数众多的基层法官。目前基层法官存在流失的现象,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面对、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知道中国法院70%以上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广大的基层法官工作强度非常大。江苏省三级法院去年一年审理120多万件案件,结案超过100万案件,70%全部是基层法官审理。我们一线办案法官,每年平均审理的案件,应该都超过了200件,工作强度相当大。同时,基层法官的待遇非常低。[2014-03-10 20:37:2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我国70%的基层法院法官,职级待遇处在中国行政职级序列的最底层,他们连一个普通的副科级干部都不是,工资待遇很低,其他的待遇更谈不上。工作强度大,工资待遇低;这个职业,尤其基层法官,社会对他的认同感不大,造成了大量法官的流失。这个流失不是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他是往待遇更好的部门。这是中国法院发展必须面对的非常严峻的问题。所以这一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作出了重要部署,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我想这个问题的解决,无非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法官应当从整个国家行政职级序列当中分离出来,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让以后的中国法官能够按照他的工作实际,工作年资来享受他的待遇。[2014-03-10 20:38:3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我想这个问题的解决,无非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法官应当从整个国家行政职级序列当中分离出来,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让以后的中国法官能够按照他的工作实际,工作年资来享受他的待遇。
  第二,尽可能的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利用一些审判辅助人员的方式来为法官配备一些助手,让他们自己能够从法院事务性劳动当中解放出来。
  第三点,我也在这里呼吁一下,希望这个职业,尤其基层法官的职业,能够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希望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他们实在太辛苦了。如果他们有了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苦一点,累一点,他们也愿意在岗位上干下去。这样就会产生良性的循环。我希望能够通过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提升我们广大基层法官的社会影响。谢谢。[2014-03-10 20:46:12]
  中国广播网:
  网友“司法要为民”:请问张坚院长,习总书记的这句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您当地管辖范围内能否得到实现?[2014-03-10 20:52:2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坚:
  大家注意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贯穿在周强院长今天的报告中,贯穿在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的工作始终。具体到安徽法院,去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不断强化“五线”意识,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捍卫公平正义的生命线,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不踩司法廉洁操守的红线,畅通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链接线,打好公正司法的组合拳。全省法院全年共办理案件50余万件,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审判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持续向好,实现了调解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的“两上升”,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具体来说,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全面加强审判管理。组织开展审判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三化”年活动,健全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实行全省三级法院捆绑式评估,加强审判节点监控,倒逼案件质效提升。二是认真开展“三类案件”评查。针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抗诉、发回改判、涉诉信访三类案件,实行开门评查,接受社会监督,邀请440余名特邀监督员、资深检察官、专家学者参与评查案件5224件,直面问题强力纠错。三是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防止冤假错案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审判理念,不断完善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实名通报制度和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认真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抗诉等案件,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四是完善“五员”制度。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廉政监察员、案件质量监督员、特邀执法执纪监督员、社会专业人士案件评查员等“五员”制度,畅通内外结合、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督渠道,促进司法公正。五是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开展优秀裁判文书、精品案件、办案能手和“百姓心中的好法官”评选等活动,树立典型和标杆,激励法官增强公正、高效、文明办案的水平。[2014-03-10 20:55:59]
  主持人:
  下面请中国经济网提出网友的问题。[2014-03-10 21:02:40]
  中国经济网:
  网友“刺刺安”:请问罗殿龙院长,环境保护需要用法律手段来保驾护航,不仅要加强立法,更要严格执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却发现有很多难题,比如举报人取证难、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比如违法的成本要低于守法的成本。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您有什么建议,从而让司法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014-03-10 21:11:53]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罗殿龙:
  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把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因为污染受害方一般在财力、物力、技术上相对于排污方处于劣势,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力量比较分散时,可以借力于环境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网友提出的举报人取证难、人身安全缺乏保障,违法的成本低等问题。我认为,一方面,要加大立法惩治污染环境行为。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从法院角度来讲,主要是加大法院在环境保护类案件中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严肃查处对举报人进行报复打击的行为,加大民事处罚赔偿力度,加大违法成本,让敢于以身试法的企业倾家荡产。当前,环境污染案件类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等方面,但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最大。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各级法院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去年,广西法院依法及时审结了广西河池龙江河镉污染系列案、贺江水污染案,涉案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监管责任人受到严惩,对其中的一个污染企业进行罚款100万元,有力促进了美丽广西建设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二方面,全面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联动机制。生态环境纠纷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案件类型错综复杂,当事人众多,仅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是难以有效处理好的。要发挥党委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组织优势,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制等多种手段,充分整合各方力量,构建立体的、全方位的联动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要及时与环保、国土、林业等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通过执法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合力打击和制裁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本上促进本地区环境的改善和发展。我们广西法院一直致力于探索环境司法保护联动机制,探索与环保部门、环保协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努力下,我们能够在湛蓝的天空下,呼吸新鲜的空气,过上美好的生活。
  谢谢中国经济网网友“刺刺安”的提问![2014-03-10 21:12:36]
  主持人:
  谢谢罗院长,感谢四位法院院长做客新闻中心,感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关注,我们共同见证了法院院长这一群体的风采,分享了交流法院丰富的经验,包括他们的酸甜苦辣,欢迎四位院长在今后方便的时间再次做客新闻中心。今天关于司法为民,与司法公开的网络访谈就到这里,谢谢大家。[2014-03-10 21: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