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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不是“影子银行”?

2011年05月24日 22:11   来源:人民网   
    今年以来,一个新的词汇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影子银行”。而在谈论“影子银行”时,国内的一些媒体往往将“影子银行”与信托联系在了一起。

    “影子银行”为什么会引起人们的关注?

    普遍意义上认为,“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是指房地产贷款被加工成有价证券,交易到资本市场,房地产业传统上由银行系统承担的融资功能逐渐被投资所替代,属于银行的证券化活动。后来这一概念又开始延伸,变成这样一种说法:“影子银行”是一种行使传统银行功能,但运作模式、交易方式、监管制度等都与传统银行完全不同的金融运作机制。

    “影子银行”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关注,一方面在于“影子银行”以证券化的方式进行无限的信贷扩张,在这个过程中,其委托代理链无限拉长,从而使其风险无限放大,一旦链条中某个环节的风险暴露出来,“影子银行”的整个运作体系就会崩塌;另一方面,在监管上,“影子银行”在全球范围内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2007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后才开始被人们重视。2010年11月17日,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主席特纳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尽管有许多问题是来自“影子银行”体系,但目前的多数应对措施都是针对银行机构。没有从系统的角度考虑“影子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之前所扮演的角色,是全球监管者的“根本性失败”之一。此后,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委员、德国央行行长韦伯等均表达了对“影子银行”的关注,特里谢称,必须把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系统和其他大型复杂的机构纳入其中。韦伯则表示,金融监管改革的下一个重点将是“影子银行”。对于“影子银行”,中国相关金融管理机构人士也在不同场合表示了关注。

    那么,信托是不是“影子银行”?虽然目前对于“影子银行”的说法很多,但至今国内外对于“影子银行”也并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与认识。事实上,因为现代金融活动的复杂性,单纯地以主体而非活动本身来定义“影子银行”已经不能准确地进行概括。因此,最新的研究认为,应该从功能及活动的角度而非参与实体或组织形式来界定“影子银行”。根据这种定义,从功能及活动的角度,“影子银行”应该是常规银行体系之外,为资金供给双方提供具有期限和流动性转换功能的信用媒介。在此定义下,参与“影子银行”活动的主体可能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金融公司、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性投资载体和对冲基金等。具体到国内的金融机构,涉及到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

    而从特性上看,“影子银行”一般具有这样四大特点:不受监管或者受到的监管程度比较低;高杠杆;与资本市场联系紧密;风险具有高度传染性。鉴于我国金融体制的特点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并不发达的现实,应该说我国目前还并未形成类似发达国家市场上的“影子银行”体系。事实上,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与“影子银行”体系也是有着重要区别的。

    首先,从监管上看,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都分别受到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这与“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特点并不相吻合。我国的信托公司受到严格的资本约束与信息披露要求。去年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更将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标准向银行看齐,使得信托公司处于几乎与银行监管相同的水平。

    其次,“影子银行”以证券化的方式进行无限的信贷扩张,在这个过程中,其委托代理链无限拉长,从而使其风险无限放大。但在我国,因为金融市场并不发达,金融衍生产品缺乏,中国的金融机构也因此缺少购买信用风险对冲产品进行保护,或者开发更复杂的结构性产品、衍生金融产品和再打包的行为。从信托公司的角度,因为市场化程度不高,信托公司参与受托发行证券、投资复杂衍生金融产品的规模和能力都有限,尚难形成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冲击。

    再次,与私募股权基金杠杆收购不同,信托公司不得负债、非杠杆化经营,不能成为银行质押贷款“低门槛”客户,对形成金融资产泡沫的助推性不强。

    最后,因为目前国内信托公司很多业务的开展尚依赖于银行,处于为银行优化报表、规避信贷政策限制提供便利的阶段,因此并不能像国外“影子银行”那样,成为复杂金融工具创造的主导推动力量。

    但值得关注的是,因为信托运做模式灵活多样,极易成为银行体系完成监管套利、短期错配、混业突破和进行发起分销的工具,其经营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影子银行”的色彩。但是,在这种业务中,信托公司也仅仅是整个业务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就业务特点而言,参与信贷扩张和信用链条延长的“影子银行”体系下的各类金融业务,是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以及代销企业、合作企业等机构客户共同完成的。就活动形式而言,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都具有“影子银行”的特点,也正基于这样的现状,我国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对其多次金融规范,并列为重点监管业务。

    事实上,在中国,关注“影子银行”体系所造成的危害,应该关注的不仅是信托公司,而是所有有可能开展“影子银行”业务的机构。与这些机构比较,目前更应该关注的似乎应该是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民间借贷。毕竟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证券、保险、信托公司,都处于监管之下,而到目前为止,民间借贷的具体数量都难以说清楚,虽然他们还难以创造和利用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但其对流动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这样的一个巨大的风险才是更应该被关注的。(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杨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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