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来源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来源应该是注册资本金。国务院批准国开行的注册资本金是500亿元,也就是说软贷款的规模要受制于资本金的限制。同时,申请软贷款的借款人应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含政府类融资平台)及其他大中型企业集团,国开行发放软贷款应该遵循这两个标准和条件。
内部软贷款管理办法
但开发银行现行的内部软贷款管理办法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相比,在软贷款的资金来源、用途、期限、贷款比例等作了大幅度的放宽。软贷款已不仅是对注册资本金的运用,而且是对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发行的10年期以上长期金融债券所筹集资金的运用;贷款用途也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扩展到“支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事业、金融合作、新农村建设、自主创新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
对贷款用途等方面作了大幅度的放宽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擅自突破国务院关于软贷款业务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同意自行制定并不断调整软贷款业务规定,对软贷款的资金来源、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等方面作了大幅度的放宽。”监管部门人士认为。比如,大量软贷款被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增信、重组地方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注资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截至2007年6月30日,国开行软贷款75%的借款人和约63%的用款人不符合国发(1994)22号文件的规定。
在对项目提供贷款时,国开行一般对项目贷款采取“软硬兼施”的操作模式,即国开行对同一建设项目既提供软贷款支持,又提供硬贷款支持,或是由国开行贷款给地方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后资本金增大,从而获得更大的融资担保额度,企业以担保公司作为担保,获得开发银行的硬贷款。开发银行规定,使用软贷款的借款人的其他融资,应优先使用开发银行硬贷款。国开行2005年以后签订的软贷款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国开行对使用软贷款参股的企业和使用软贷款投资的项目,享有监督权及融资优先权,事实上已形成对商业银行的不公平竞争。
软贷款被大量用于商业领域
正是由于国开行这种“软硬兼施”的操作模式,将软贷款大量用于商业领域,形成不公平竞争,引发了其它银行的不满。
“由于软贷款具有期限长、利率低,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实际上降低了借款人自有资金的投入,客观上造成了国开行与商业银行的不公平竞争。”监管部门人士认为。由于软贷款的利率较低,许多借款人将国开行软贷款资金用于置换其他银行前期进入的利率较高且未到期的信贷资金。
“在重大项目、优质项目的竞争中,政策性银行利用特定的贷款品种与商业银行竞争市场,争夺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这有悖于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宗旨。”一位大型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行长抱怨说。他认为,国开行某些实际上用于大中型基础建设的贷款项目与商业银行的项目贷款适用范围基本一致,这样导致两者在信贷市场上不得不展开相互竞争。而拥有软贷款业务的国开行,当然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许多商业性的优质项目在国开行的“软硬兼施”政策下纷纷就范,商业银行对此只能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