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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当被告 锦港B股案已被沈阳中院受理
2003年03月11日 19:3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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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投资者诉“锦港B股”案已于2月9日被沈阳中院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来,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起诉的案件,也是第一个涉及B股及B股投资者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据投资者徐倩的代理律师、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介绍,该案是从去年最高院《1·15通知》颁布以来第一次以境外机构为被告并涉及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KPM G)分支机构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即涉及中外合作的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法院所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中,中国投资者状告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一个案件。
另据沈阳中院介绍,考虑到在辽宁有沈阳市与大连市两家中院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有管辖权,故有待辽宁高院明文划分管辖范围,但锦州属于沈阳中院管辖范围则不会有问题。
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代码900952,简称“锦港B股”,并于1999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代码600190,简称“锦州港”。2001年9-12月,财政部对其2000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2002年9月,财政部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对不符合《会计法》会计制度的行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少计财务费用同4945万元,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多列资产1.1969亿元。对此,锦州港公司在2002年10月22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作出了《董事会公告》、《关于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了有关被处罚及整改情况,更正并调减了包括上市前的1996年度、1997年度在内的1996-2000年度财务报表。由此可见,锦港B股和锦州港在上市时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中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故受到财政部的行政处罚。
徐倩系上海的B股女性投资者,在2001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开户入市从事B股投资,其根据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锦港B股股票2000股,因锦港B股虚假陈述导致投资损失合计1880.33美元,以汇率1∶8.29计,折合成人民币15587.94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故依法起诉,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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