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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企业到香港联交所上市要求
2009年12月18日 14:1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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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受中国法律、法规的制约;
2、上市后最少在三年之内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保荐人除了要确定该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之外,还要向该公司提供有关持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上市协议的专业意见;
3、必须委托2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
4、可依循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报表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标准。上市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
5、必须委任1人与其股票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
6、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可在联交所交易;
7、在联交所在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另外,每个董事和监事需向联交所作规定的承诺,招股书披露的资料必须是香港法例规定披露资料。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上市半年内不能出售该部分股票,半年以后仍要维持控股权。
(责任编辑: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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