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对证券上市的监管目的在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基本原则如下:
1.申请人适宜上市;
2.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
3.上市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足够数据,而可合理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任何资料,尤须实时并广泛地公布;
4.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5.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利益行事,尤其当公众人士属少数股东时。
1、必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受中国法律、法规的制约;
2、上市后最少在三年之内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保荐人除了要确定该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之外,还要向该公司提供有关持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上市协议的专业意见;
3、必须委托2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
4、可依循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报表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标准。上市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
5、必须委任1人与其股票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