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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宪法条约》介绍
2009年07月20日 14:3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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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2004年5月,欧盟在接纳10个新成员国,完成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扩大后,开始着手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2004年6月18日,欧盟25个成员国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首脑会议,一致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最终文本。同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条约必须在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通过全民公决或议会投票方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获得所有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条约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但法国和荷兰两个欧盟创始成员国在2005年的全民公决中否决了该条约,迫使欧盟延长批约期限, 欧盟首脑会议决定延长《欧盟宪法条约》批准期限。
《欧盟宪法条约》由欧盟宪法、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欧盟政策和欧盟条约基本规定4个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设立欧洲理事会主席和欧盟外交部长,组建欧盟外交部,以保持欧盟工作的连续性。欧洲理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能是为欧盟首脑会议做准备,并主持首脑会议。主席由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欧洲理事会主席、欧盟委员会主席和欧盟外长组成,后三者没有表决权)以有效多数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半,可连选连任一次,主席不能同时在成员国任职。欧盟外交部长由欧洲理事会以有效多数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主要负责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同时也是欧盟委员会副主席。
改革欧盟委员会,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宪法条约规定,条约生效后产生的第一届欧盟委员会仍然实行现行的一个成员国一名委员的制度。从第二届起,欧盟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将是欧盟成员国数目的三分之二,由各成员国轮流提名。宪法条约增加了欧洲议会同欧盟部长理事会在立法和预算方面进行“共同决策”的领域,赋予欧洲议会在欧洲理事会提名的前提下选举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权力。为保障人口少的成员国的权益,条约规定欧洲议会的议员人数不能超过750名,每个成员国至少拥有6个名额,最多不能超过96个名额。
欧盟理事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的表决机制。除特别规定外,欧盟理事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均以“有效多数表决机制”进行决策,即通过决定只需得到55%的理事会成员(这些成员需来自至少15个成员国并代表65%以上的欧盟人口)的赞同。但是,如果要否决欧盟委员会或欧盟外交部长的提案,则需要有72%的理事会成员(代表65%以上的欧盟人口)的反对。
欧盟成员国必须尽其所有的军事和民用能力用于欧盟共同防务政策的实施,最终目标是发展欧盟共同防务。条约规定,一旦某一个成员国受到外来侵略或恐怖袭击,其他成员国必须提供一切资源进行援助,包括军事资源。
2004年11月,立陶宛议会率先批准该宪法条约。2005年1月,欧洲议会批准了《欧盟宪法条约》。2月,西班牙举行全民公决,以76.7%的支持率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成为欧盟25个成员国中第一个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该宪法条约的国家。但法国、荷兰两个欧盟创始成员国分别在2005年5月和6月的全民公决中否决了该条约,《欧盟宪法条约》从此搁浅。截止到2007年6月,已经批准《欧盟宪法条约》的国家有16个,另有7个国家冻结或无限期推迟了批约程序。
2007年1月,德国接任欧盟轮值主席国后,将重启《欧盟宪法条约》谈判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与欧盟成员国进行积极磋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德国最终提出一份旨在重新启动《欧盟宪法条约》进程的“路线图”。其主要内容是用一个包含了原版本核心内容的“修正条约”来取代《欧盟宪法条约》的原有版本,以期在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前获得各成员国的通过。>>
反对意见主要来自波兰、英国等国家。波兰坚持要用“平方根”投票机制取代“有效多数”表决制。英国则一直坚持要把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从《欧盟宪法条约》中删除。
2007年6月,参加欧盟峰会的27国首脑在布鲁塞尔就替代《欧盟宪法条约》的新条约草案达成协议,从而结束了长达两年的欧盟制宪危机。新条约计划在2009年6月前付诸实施。根据各方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欧盟宪法条约》的名称不再沿用,新条约内容里也不会出现“宪法”字样。取而代之的是一部通常意义上的修正条约,以使扩大后的欧盟能够有效决策。由于遭到英国和荷兰的反对,新条约将不会规定欧盟盟旗、盟歌和铭言等可能使欧盟成为“超国家机构”的内容。在组织结构改革方面,新条约将把欧盟最高权力机构欧洲理事会由目前的成员国首脑会议机制转变为固定机构,并设立常任主席一职。欧盟各国领导人还一致同意,通过新条约设立一个名为“欧盟高级代表”的新职位,统管欧盟外交和安全事务。新的欧盟高级代表将把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欧盟对外关系委员的职责合并在一起,同时出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并负责主持欧盟27国外长会议。
2007年10月19日,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通过了欧盟新条约(“里斯本条约”),于2007年12月13日由欧盟各国首脑在里斯本签署。“里斯本条约”将取代2005年在荷兰和法国全民公决中遭否决的《欧盟宪法条约》。
(责任编辑: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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