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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背景

2010年01月28日 16:0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赤道原则来自于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外部压力。内部来说,主要是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银行家等银行高层,他们非常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他们在董事会施加影响,认为应该高度重视环境与社会风险,以此降低金融风险。他们亲自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内部政策的制订和实施,积极参加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并要求把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共政策和政府报告等直接递交给他们,可以说,赤道原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动议,是一个投银行高层所好的成果。外部来说,压力主要来自于利益相关者、政府部门、多边金融组织、社会责任融资基金以及非政府组织,它们认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向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时有责任评估、监督环境和社会影响。因此,许多银行把赤道原则视为向公众展示它们关注环境和社会问题的渠道,许多利益相关者做出投资决定时也考虑这些问题,这种倾向多见于“对社会负责”的基金但又不限于此。类似地,银行对社会负责可能也会影响雇员的满足感和去留。当然,从根本上说,是源于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大气候。

    2002年10月,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主持召开了一个由9个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上就以往项目中的案例因为环境或社会问题而引发争议,随后,花旗银行建议银行尽量制订一个框架来解决这些问题。最后决定在国际金融公司保全政策的基础之上创建一套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个指南就是赤道原则。2003年1月非政府组织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和可持续性的科勒维科什俄宣言》(CollevecchioDeclaration),提出了非政府组织希望金融机构遵守的6条原则,即可持续性、不伤害、负责任、问责度、透明度以及可持续市场和管理。这个宣言对赤道原则影响很大,后来实际上成了非政府组织衡量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问题的一个参考标准。2003年2月,发起银行公开赤道原则并向它们的利益相关者征询意见,然后,又根据这些意见做了修改。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国际大银行在华盛顿的国际金融公司总部正式宣布接受赤道原则。

    

(责任编辑:杨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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