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关系
中荷于1954年11月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5月升格为大使级。此后双方关系起伏发展。1981年5月,因荷政府批准荷公司售台潜艇,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1984年2月1日,中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1989年,荷随同欧共体对我“制裁”,两国关系受到较大影响。1990年10月后,中荷关系逐渐改善。1997年4月,中荷关系因人权问题再次受到影响。1997年底,荷改变在涉我人权问题上的立场,中荷关系恢复。近年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两国关系保持稳定发展。
近几年中荷高层互访主要有:温家宝总理(2004年12月)、回良玉副总理(2007年4月)、贾庆林主席(2011年10月)、吴邦国委员长(2012年5月)访荷;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1999年4月)、一院议长阿尔特斯(2001年4月)、副首相兼经济大臣尤里茨玛(2001年11 月)、首相鲍肯内德(2004年4月、2008年8月、2008年10月、2010年5月)、威廉—亚历山大王储(2005年10月、2007年5月、2008 年8月、2010年5月)、副首相兼经济、农业与创新大臣费尔哈根(2011年5月)、外交大臣罗森塔尔(2012年10月)、外交大臣蒂莫曼斯(2013年6月)访华。
二、经贸关系
中荷经贸关系发展较快。从2003年起,荷已连续10年成为我在欧盟的第2大贸易伙伴。受欧债问题影响,2012年双边贸易额为676.1亿美元,同比下降0.8%,其中我进口87亿美元,同比增长0.5%;出口589亿美元,同比下降1%。自1980年以来我对荷贸易一直顺差,但我对荷出口70%都属转口贸易,50%以上属于加工贸易。
三、文化、教育、科技和军事交流
【文化】中荷签有文化合作协定(1980年),双方文化交流活跃。2005年10月,我国在荷成功举办“阿姆斯特丹中国节”。2008年11月,两国续签合作谅解备忘录。
【教育】2012年,共有8873名中国留学生在荷兰学习,荷在华留学生1818人。现已有20多所荷兰高等院校与我国有关高校建立了长期校际交流关系,主要有:莱顿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和北京大学;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和清华大学等。2005年5月两国政府签订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及入学的协议(2006年6月生效)。我国在莱顿大学海牙分校和格罗宁根大学各设有一所孔子学院。
【科技】中荷科技合作主要涉及海洋环境生物学、地质学、粒子物理学、铁路工程、医学等领域,合作进展顺利。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签署于1999年。2001年两国签署了科学合作与交流谅解备忘录,并于2011年续签。2001年,两国签订为期15年的战略科学联盟计划,至今已选定6个项目执行合作研究。2012年,两国签署关于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旨在促进双方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间的产学研创新合作。此外,中荷还签署了关于在洁净煤技术、太阳能技术、车用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技术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军事】1978年我在荷兰设立武官处,中荷两军开始建立联系。1995年,荷兰海军“内斯”号和“加伦”号导弹护卫舰对上海进行非正式访问,两军交往由此增多。2006年10月,荷在华设立武官处并派驻首任武官。目前,两国军事交流与合作开展顺利。1998年1月,荷国防部秘书长巴斯率后勤代表团访华,2月,荷国防参谋长范登布雷蒙应邀访华。1999年10月,中央军委副主席、国防部长迟浩田一行过境荷兰,会见了荷国防大臣德赫拉夫。 2001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员刘顺尧访荷,9月,南京军区司令员梁光烈中将率中国军事代表团访荷,12月,荷国防大臣德赫拉夫率团访华。 2005年4月,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访荷。9月,副总参谋长葛振峰访荷。2009年8月,中央军委委员,海军司令吴胜利上将访荷。2010年,皇家海军司令博尔斯布姆海军中将访华。2013年,副总参谋长侯树森上将访荷。
【地方交流】中荷两国地方往来频繁、密切。截至 2013年11月,两国已建立26对省、市友好关系:江苏省与北布拉邦省、广东省与乌特勒支省、山东省与北荷兰省、四川省与弗里斯兰省、陕西省与格罗宁根省、湖北省与海尔德兰省、河北省与南荷兰省、陕西省与德伦特省,上海市与鹿特丹市、天津市与格罗宁根市、南京市与埃因霍温市、北京市与阿姆斯特丹市、常州市与蒂尔堡市、青岛市与维尔森市、武汉市与阿纳姆市、苏州市与奈梅亨市、厦门市与祖特梅尔市、扬州市与布雷达市、漳州市与瓦格宁根市、无锡市与丹波斯市、景德镇市与代尔夫特市、商洛市与埃门市、溧阳市与莱瓦顿市、西安市与格罗宁根市、金坛市与克伊克市、成都市与马斯特里赫特市。
四、协定与协议
海运协定(1975年8月),文化合作协定 (1980年10月),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1980年10月),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1985年6月,2001年11月),植物检疫协定(1986年8月),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87年5月),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合作协定(1995年10月),民用航空运输协定(1996年5月)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99年4月),文化交流联合声明(2002年10月),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及入学的协议(2005年5月)、卫生合作协定(2005年5月)、中荷农业创新与促进中心补充协议(2010年6月)等。
五、相互设领情况
荷兰在中国上海、广州、香港设有总领馆。2013年6月,中荷分别就中国在威廉斯塔德、荷兰在重庆设立总领事馆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协议。我首任驻威廉斯塔德总领事已率建馆小组抵达威市开展工作。(最近更新时间:20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