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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保护私有产权 防止民间资本加速外移

2017年03月02日 11: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讯(记者林秀敏)全国“两会”即将在北京开幕。今天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蔡继明走进中国经济网演播厅,在“中经在线访谈特别节目——聚焦2017两会”节目中向全国网友介绍其2017全国两会议案建议。在访谈中,蔡继明教授提出,为了防止民间资本加速向外转移,我们需要加大保护私有产权的力度。>>点击进入访谈专题  

  
  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蔡继明两会议案建议信息发布会在中国经济网演播厅举行。中国经济网记者 王岩 摄

  去年民间投资增速断崖式下滑,从2015年年末10.10%降至2016年1-11月的2.9%。与此同时,对外直接投资激增,增速从2015年年末的14.7%猛增至2016年1-11月的53.3%。伴随着大量的民间资本要向外转移,还有许多亿万富翁已经或者准备移民国外。蔡继明教授认为,这是国内对私有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造成的后果。   

  蔡继明教授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提到的“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检察院对公安部门以刑事侦查手段强行介入非公有企业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并不予撤案以及超期羁押等行为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

  为此,他提出如下建议:

  1)通过司法解释强化检察院在刑事侦查经济案件时对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及对财产及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程序上的介入。换句话说对当事人刑拘30天、监视居住半年的强制错以及冻结查封财产账户必须得到检察院的批准。

  2)当公安部门无法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进入诉讼程序,检察院将自动立案审查该案是否有乱立案乱采取强制措施以对公安部门进行审查,侦查其是否滥用职权在审查期间相关人员必须停职(包括立案批准人和案件负责人)。

  3)当公安部门无法在法定时间内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进入诉讼程序,检察院必须强制要求公安部门予以撤案。

  4)在立法环节上应对乱立案乱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部门的责任人要对当事人以及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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