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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美政府采购协议》指引(二)

2016年09月14日 13: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二、其他关键信息

  购买美国货法案及购买美国货的规定

  请注意,购买美国货法案与购买美国货规定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和规定要求。

  购买美国货规定仅适用于美国交通署及联邦公路管理局授予的补助,而购买美国货法案适用于所有直接的美国联邦采购。

  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案》

  参考:《美国法典》第41节(公共合同)第四小节(其他规定)、《购买美国货法案》第83章

  《购买美国货法案》适用于所有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购买价值超过微购阈值的商品的情况,不包括服务。根据该法案规定,用于公共用途的所有商品(物品、材料或物资)必须在美国生产,所有制成品须采用美国的材料在美国制造。美国许多州和市也在各自的采购法律中规定了类似的地方生产要求。

  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案》对签署了与下列产品有关的美国联邦政府合同的美国公司生产的“国内终端产品”提供价格优惠:

  * 在美国开发或生产的未加工产品;

  * 下列制成品:

  制成品中来自美国的部件的成本在所有部件成本中的占比超过50%且产品在美国制造(FAR子部分25.003)。

  《购买美国货法案》有例外情况。根据某联邦部门或机构的审查程序和规定,可向产品、项目或整个技术范畴授予豁免。更多信息请参见例外情况与豁免部分。

  购买美国货规定

  《购买美国货法案》为1982年《海面运输辅助法案》的一项规定。购买美国货规定适用于价值超过10万美国的运输有关采购,其资金包括由交通署(FTA)或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管理的补助金。购买美国货规定是美国联邦政府向州、市或其他组织(包括运输管理局)提供补助的条件。若美国或加拿大供应商参与竞标时,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部分或全部来自加拿大,那么购买美国货规定(例如铁/钢铁及制成品须100%美国制造)将会对加拿大商品及服务非常不利。

  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获得《机场与航空设施改善法案》项下由联邦航空管理局提供的资金的机场项目中。这些项目要求所有的钢铁和制成品至少60%来自美国,并且规定须在美国完成最后组装。

  购买美国货法案、购买美国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

  目前加拿大是次联邦级别的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约国。美国有37个州在不同程度上包含在该协议中。协议所涵盖的美国各州实体的名单请参见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附件2美国部分。这就意味着,除了保持现有的联邦层面的自由交易外,若主要合同的采购价值超过了规定的世贸组织阈值(目前为735.8万美元),就协议涵盖的州级实体而言,加拿大商品和物资应与美国国内产品享受平等的采购机会。但是,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并未开放市级采购。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若由名单中的某一美国联邦部门或机构直接进行采购,并且采购价值超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阈值(商品阈值目前为25,000美元、一般服务的阈值目前为77,533美元,而建筑服务的阈值目前为10,079,365美元),则加拿大商品和供应商应免于遵守此等规定。

  《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

  * 什么是ARRA?

  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简称为“ARRA”、“《复苏法案》”或“《刺激法案》”),于2009年2月正式立法,该法案旨在通过向消费市场注入7870亿美元的资金以及税收减免,从而刺激美国经济增长。

  ARRA包括“购买美国货”条款(第1605条),反映了之前已存在的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案》和1982年《购买美国货法案》。这意味着由ARRA资助的联邦、州和市项目倾向于使用美国国内产品。值得注意的是,ARRA中设立的“购买美国货”条款仅适用于《复苏法案》资助的项目,若本法案失效,该条款将不再适用。

  * 什么是ARRA的“购买美国货”条款?

  《复苏法案》第1605条规定,就任何要求建设、改造、维护或恢复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ARRA资助项目而言,项目中使用的全部铁、钢和工业制成品必须是美国生产的产品。

  此外,第1605条规定,“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实施必须符合美国在国际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WTO GPA)》)之下的义务,联邦政府各部部长或各机构署长可通过豁免程序提出使用美国国内产品的免责条件。更多有关信息,可以查询“免责条件与豁免”。

  第1605条“临时最终指南”将“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定义为“政府机构的建筑或工程”,但实际上,这种定义的理解非常灵活,而这种灵活性在各机构与各部门之间不断变化。

  ARRA“购买美国货”条款与当前的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和1982年“购买美国货”法律是否存在差异?

  是的,有差异。“购买美国货(Buy American)”法律1933年已经成立,适用于所有的美国联邦采购,并且在特定限额内,“购买美国货”法律可作为NAFTA第10章和WTO GPA的特例情况。1982年通过的“购买美国货(Buy America)”法,仅限于运输部门,适用于与运输相关的采购。

  ARRA第1605条或ARRA“购买美国货”条款在措辞上与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案》类似,但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存在差异:

  1.项目成本和构件成本:要符合豁免不合理成本的要求,所使用的美国国内产品必须使项目总成本增加25%。根据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案》,若特定美国国内构件的成本高于其国外相同构件成本的25%,则可豁免不合理成本。

  2.限定周期和永久性周期:ARRA“购买美国货”条例适用于由ARRA资助的项目,且仅在使用2750亿美元的联邦合同、资助和贷款时有效。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案》和1982年《购买美国货法案》是永久有效的。

  3.豁免加拿大执行ARRA条款:加拿大与美国就ARRA“购买美国货”条款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在贸易义务范围内,加拿大可在七个计划中豁免执行本条例。更多有关信息,可以参阅“《美加政府采购协议》”。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案》和1982年《购买美国货法案》当前且在ARRA(于2011年9月30日)结束之后仍继续适用于非ARRA资助的采购。这些法案的条款规定不受任何新协议的影响。

  * ARRA“购买美国货”条款如何依据NAFTA和WTO的自由贸易义务实施?

  依据NAFTA,美国规定,若由条款中所列美国联邦部门或机构直接进行采购并且采购价值超过NAFTA规定的限额(当前的商品限额为25,000美元、一般服务的限额为77,533美元、工程服务的限额为10,079,365美元),则加拿大商品和供应商可免于执行“购买美国货”条款。WTO贸易义务项下存在类似的要求,但所规定采购的限额为7,358,000美元。

  “购买美国货”在众多情况下适用,因为ARRA法案是为将刺激资金分配给联邦机构和部门而起草的,而该类机构和部门将资金投入州和市项目。若采购实体为州和市,则美国的大部分国际贸易义务将不适用。

  37个州签署了GPA,因此签约州对GPA的国外签约方具有州级自由贸易义务。作为最新的次联邦级签约方,以上37个签约州将对加拿大开放采购,因此加拿大可免于执行州级“购买美国货”条款。

  * 什么是《美加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如何影响当前法律?

  《美加政府采购协议》(GPA)于2010年2月开始生效,旨在解决因ARRA导致的采购障碍。加拿大特别关注的是《复苏法案》中有关“ARRA所资助‘公共工程和公共建筑’项目的施工与恢复中使用的‘所有铁、钢和工业制成品’必须是美国生产的产品”的条款规定。尽管“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实施必须符合美国的国际义务,但加拿大仍然存在担忧:因加拿大与美国之间缺少次联邦级的国际义务以及大部分的ARRA基础设施开销是通过联邦政府向州和地方政府拨款的形式而获得的,从而可能为加拿大供应商带来负面影响。

  在签订《美加政府采购协议》之前,加拿大和美国仅通过NAFTA和GPA向对方作出政府采购承诺。因此,加拿大供应商可按照相关协议进行联邦级采购;但是,缺乏次联邦级(州级和地方级)采购承诺意味着加拿大供应商将没有资格在由ARRA资助但由州和地方政府实施的采购中竞争。《美加政府采购协议》为该范围内的加拿大供应商提供救济。

  美加政府采购协议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 依据《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所有省和地区(努勒维特除外)做出的省和地区采购承诺,替代美国次联邦级政府采购协议承诺;

  * 美国豁免加拿大在七(7)个计划中免于执行ARRA“购买美国货”条款,替代加拿大就(WTO GPA中不包括的)部分省/地区机构及多数城市的施工项目而作出的临时采购承诺;以及

  * 双方政府承诺,在签署协议之后12个月内,双方将对加拿大与美国可达成长期政府采购协议的范围进行探索,在互惠基础上加强WTO GPA和NAFTA之外的采购承诺。

  此外,GPA包括加快有关采购问题未来关注点(如新法律)的协商过程。《协议》不会改变加拿大在WTO GPA和NAFTA中先前已存在的权利,即参与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权利。

  * 《协议》如何影响加拿大企业?

  ARRA及其条款规定仅适用于50个美国州和所有城市,加拿大可在下述项目中免于执行ARRA的“购买美国货”条款:

  1.由ARRA资助的七个采购计划(价值等于或大于7,358,000美元);以及

  2.在签署WTO GPA并遵守各自相关承诺的37个美国州内进行采购。同样,加拿大公司仍能受益于基于公共利益、材料不可用性或不合理成本而豁免执行“购买美国货”条款的现行规定,以及可能实施的或一经申请可能授予的国家全面豁免或项目专项豁免规定。

  《协议》包含的七个计划如下所示:

  1.美国农业部农村公共事业服务局、水和废弃物处置计划

  2.美国农业部农村住房服务局、社区设施计划

  3.美国能源部能源效率与再生能源办公室、能源效率与保护补助金

  4.美国能源部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国家能源计划

  5.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社区规划与发展办公室、社区发展补助金恢复项目(CDBG-R)

  6.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公共与印第安人住房管理局公共住房资本基金

  7.美国环保局净水与饮水国家周转资金,用于2010年2月17日之后签订了合同并由再分配ARRA资金所资助的项目。

  加拿大公司必须确定其参与竞标的项目是由哪个美国联邦政府计划资助的。由于部分项目并非由美国联邦政府直接资助,而是通过向州、区域或地方政府机构提供的补贴/贷款获得资助,需要通过搜索多种信息才能找到,情况较为复杂。因此须追查其资金来源,以确保合规性。项目所有人、主承包商或经销商应确认项目是否获得(至少获得部分)ARRA资助、通过哪个计划获得资助。若加拿大公司需提供合规证明,以证实其符合“购买美国货”要求的规定,则项目可能是由ARRA资助,但并不一定是上述七个计划的资助对象。

  购买美国货“合规证明”(有时称之为“证明”)是ARRA资助项目的主承包商签署并向美国出资单位提交的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复苏法案》(“购买美国货”条款)第1605条的规定。总承包商一般会要求分包商签署合规证明,以将相关责任转移给分包商,但是,承包商应仅在确认自身符合相关规定之后方可签署合规证明,因为错误签署证明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豁免仅适用于项目整体价值超过WTO GPA规定限额(735.8万美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果项目价值超出上述限额,则该项目的所有采购均可享受豁免。项目的整体价值应为政府实体所授予主要合同的合同价值。项目所有人、总承包商或经销商应能提供尚未授予合同之项目的价值或预估价值。

  加拿大公司需要在ARRA资助的项目中寻找机会,发现ARRA“购买美国货”条款的限制,但应注意条款中新的豁免。此外,豁免适用于超出上述七个豁免计划但仍由ARRA资助的情况。

  (未完待续)

  译自:2016年2月10日 【加拿大】tradecommissioner.gc.ca

  编译: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郭成龙

  更多精彩内容参见“中国经济网-国际频道-国际IT行业资讯   

 

(责任编辑:勾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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