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5年8月19日,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发布了一份关于潜在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议程的综述性研究报告。该报告概述了数字经济时代国际贸易的机遇和挑战,分析了数字贸易面临的障碍,并尝试从国际贸易规则的角度分析应对数字贸易时代诸多现行制度障碍的可能方案。本报告的大多数观点反映了试图推动新的数字贸易议程者的意愿和论证。中国如何应对这一新问题,值得我国决策者和研究者尽早关注和考虑。本篇文章为该报告的执行摘要。
互联网的全球化和跨国界移动数据的能力使得国际贸易进一步增长。数字贸易的组成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使用互联网搜索和购买商品,并通过数字商品的形式进行在线传送。在国际经济中,全球供应链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特征,互联网使企业参与到全球供应链中,例如提供独立的工作或服务。
此外,互联网已经成为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贸易往来的重要工具,如从云端访问互联网、从众多的资金网站提取资金、在全球范围内转移数据去管理产品时间表,或在全球范围内与当地研发者合作研发等。所有的活动均能提升企业的生产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进而增加了国际贸易机会。
互联网对于贸易的影响,也体现在为那些曾经被国际水平的创新和竞争力所忽视的个人和企业创造商业机遇上。国际贸易成本的减少将为他们带来更多机遇。其他传统的阻碍发展中国家贸易的障碍,包括落后的基础设施、低效的物流、市场之间的物理距离,均因互联网的存在而得以缓解或克服。
为了使目前互联网贸易的机会最大化,需要一个“生命周期法”。由此引出一个关于互联网接入的问题,包括手机的接入、接入的成本和非英语人士或者主要使用其他语言的人士在线时的语言障碍等。这也意味着互联网接入,特别是跨境移动数据的能力能够在不受不必要的和限制性的规则的影响下自由进行。对于数字商品的继续增长,特别是当为了确保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愿意向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购买数字商品时,最需要的是建立信任。
上述在国际贸易背景下互联网贸易存在的挑战,均需要服从贸易规则。其中一些可适用目前已存在的承诺。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协定(GATS)中已经包含了诸多支持数字贸易的纪律。
然而,还有一些新挑战需要新的规则。这些新规则有些可以通过改造现有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得以完成。现有法律规则可能本身对跨境数据移动的能力造成了限制,如数据的本地化要求。其他互联网和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限制很可能出于一些正当理由,如保护隐私。解决此类数字贸易限制并不一定带来新的贸易法的挑战,平衡非歧视的承诺和成员追求合法的政策目标并不构成对国际贸易任意的或无端的歧视,并且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伪装的限制。
考虑到数字贸易将需要澄清已存在的WTO规则,如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等,也需要发展新的贸易规则。在这方面,WTO和持续的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为发展数字贸易议程提供了重要的途径。
对于WTO,2013年WTO部长级会议授权秘书处研究数字贸易问题,其中的工作是关注如何更新或澄清现有的承诺,包括GATS, TRIPS和TBT协议。
在更直接的方面,大量的FTA谈判,特别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服务贸易协定”(TISA)以及“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谈判给达成此类新规则提供了机会。此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CP)是另一个大的区域FTA,目前这一FTA在数字贸易方面的有怎样的雄心还不清楚,但是,诸如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在内的大量发展中国家也很可能成为在数字贸易方面发展新规则的重要力量。
译自:2015年8月19日 【ICTSD】www.ictsd.org
编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蒋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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