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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停止令阻止侵权数字商品进入美国(下)

2015年08月28日 15:27   来源:中国经济网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签发了阻止侵权数字商品进入美国的停止令。目前,ITC的这一停止令已经被上诉到了联邦巡回法院,并在8月11日举行了口头辩论。此案引发了双方大量的法庭之友简报的提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337条款的“物品”这一术语是否包含数字商品。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发展进程和一些组织的法庭之友简报的内容分析和相关评述。

  (接上期)

  美国出版协会的一份法庭之友简报支持ITC对“物品”的理解,他们解释道,ITC“这一权力机构涵盖电子版权的传输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数字出版物正在迅速增长”。他们也指出,数字盗版的增加“牺牲了美国创造者和发明家的利益”。他们强调了ITC决定的重要意义,因为这将帮助确保不公平的海外贸易不会伤害到依靠‘版权保护’的本国行业生存。

  诺基亚的一份法庭之友简报也支持ITC的决定,他们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十分重要:“剥夺长期执法的权威委员会在电子传输方面的权力会严重损害通过337调查而进行的有效的专利权保护”。他们指出,一定要保持这样的权限,否则将会导致“滥用结果”,因为ITC在软件方面有管辖权——“USB存储设备或光驱的进口”,却没有通过电子传输而进行的软件传播的管辖权。这样的结果会“完全违背337条款的救济目的。”诺基亚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新的传播方法的出现,ITC的权力不应当被增加也不应当被减弱。

  美国电影协会(MPAA)和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同样递交了法庭之友的简报,支持了ITC的决定。这些产业组织指出,“非法下载和非法传送”占他们遭遇的侵权损失的很大比例,他们认为“版权保护对他们产业健康发展而言是必要的”。他们力劝联邦巡回法院肯定ITC的决定,因为“337条款是阻止非法电子进口的强有力的机制”,并且这样做“也符合国会的意图,让337条款保护美国产业免受任何国际贸易的不公平行为和手段的影响”。

  上述看来,哪方的意见才是更好的呢?显然,双方均认为337条款的内容能支持他们的观点。ClearCorrect和他的支持者认为对“物品”应当做狭义解释,仅仅包括有形产品。而ITC和其支持者则想要这个术语的解释能够允许ITC继续实现这个任务,因为新技术和方法的贸易变得更加普遍了。令人惊讶的是,许多组织现在寻求限制ITC的管辖权,这与几年前是截然相反的情况。

  三、曾经的《数字交易的在线保护与执行法案》(简称OPEN法案)

  距离国会对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ROTECT IP Act)的辩论已经近四年了。这两个议案明确给予了艺术家和创造者强大的工具去利用联邦巡回法院抵御外国网站在美国的侵权行为。许多上述法案的支持者支持一个可替代的措施:《数字交易的在线保护与执行法案》(简称OPEN法案),在此法案下,ITC有明确的权力去调查外国网站涉嫌的进口到美国的侵权数字商品的投诉。

  OPEN法案的倡议者建立了一个网站,网址是keepthewebopen.com。在此网站,公众可以看到此议案的内容并可以建议修正其中的内容。关于在线侵权为什么是国际贸易的问题,“提问与回答”栏目指出:“从一个外国网站下载一个电影和从外国公司进口一个产品稍有不同。”

  当OPEN法案被认为是SOPA法案和知识产权保护法案的良好替代的同时,这一议案的倡导者也吹捧ITC是追踪和应对外国网站侵权问题的最重要场所。其声称的优点包括,其丰富的经验、透明度、正当程序保护、一致性和独立性。

  80多年来,独立的ITC已经成为捍卫美国权利人获得不公平进口救济的重要场所,例如侵犯他们的知识产权。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第1337节——规制ITC调查权利持有人所要求的救济的行为,这个机构已经采用了透明的程序,以调查当事人、第三方的利益和给予听证的机会。ITC的程序和工作被认为是独立的,不受政治干预的,并且是在知识产权和贸易法方面有公认的专业,可以扩大到数字商品的进口领域。

  ITC已经采纳了重要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权利持有人不会通过请求委员会调查而滥用他们的权利。ITC也会主动启动调查防止可能的权利滥用。让他们负责判定是否存在不公平进口——例如侵犯知识产权——将能确保知识产权和贸易法得到一致的实施。

  早在2011年底,EFF曾提出,“很高兴得知两党的国会代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称为OPEN法案。”EFF喜欢这个议案,因为“ITC的程序……是透明的,迅速的和有效的”,并且“双方都有机会去参与,且相关的进程也会公开”。他们强调使“过程包括许多重要的应有的过程保护,例如有效的通知被投诉的网站和随后的调查”。

  同样地,谷歌认为给予ITC对数字商品的管辖权是一个好主意。在2012年初他们的博客中的一个帖子中,谷歌称“有很多的方法去解决盗版,而不是直接让美国的公司去审查互联网”,这明确地表达了“他们支持像OPEN法案这样的措施”。谷歌也签了一封信去赞誉ITC的决定:“这些旨在针对外国网站的措施,没有对合法的、安分守己的美国互联网公司带来间接的损害,且在这一问题上带给我们完美的国际贸易救济。”可是,这些曾经公开支持OPEN法案的组织现在却认为ITC不应当对数字商品有管辖权。目前联邦巡回法院还未做出对此案的判决。

  四、结论

  侵权数字商品的问题仍在日益增长,ITC在数字商品方面的权力对发明创造者而言可谓是一个防御侵权事实恶化的积极手段,这一权力允许ITC能继续从事其已经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作为——保护美国边境防止外国侵权产品的威胁。有趣的是,一些对ITC诉讼的观察和对联邦巡回法院之前所披露的一些组织如何反对ITC对数字商品有管辖权的简报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又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许多支持OPEN法案的组织现在支持ClearCorrect公司的事实告诉我们,他们的上诉也许并不只是关注数字商品是否是337条款所指的“物品”。但真正的意图是什么?为什么上述组织的态度会180度大转弯,开始支持对ITC权力的限制?最终的裁决结果对今后从我国出口到美国的数字商品会产生哪些影响?这些均是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译自:2015年7月29日【美国】cpip.gmu.edu

编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蒋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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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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