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简称TISA)的谈判正在以发达国家为主要参与方的“服务业挚友”(Really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之间展开。维基解密日前披露的TISA核心文本揭示了上述国家试图绕开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以这些国家的企业利益为主重建服务贸易新规则。这也使得TISA中政府以各自国家利益进行规制的风险更加突出。
由于众多基础性的文本来源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因此TISA无需另行修改核心规则便可被直接引入WTO。通过增加新的规则和改变现有的规则,TISA试图收紧政府规制服务贸易的自由度。
一、TISA 的纪律约束
TISA谈判声称要对政府施加更为极端的限制,这主要取决于核心文本规则的设置。下文为TISA的主要内容:
- 服务贸易协定将服务作为适销对路的商品,并拒绝或服从、或完全否认它们的社会、文化、环保、就业和开发功能。人们不会被视为他们社区的公民或成员——他们是“消费者”。
- 提供服务的人无需与他们的服务所依赖的人或社区相联系——他们可以是离岸的“提供”,或者通过临时访问,或者通过外国公司的形式建立当地的商业存在,但是这些商业存在的优先权是给予离岸股东的。这些提供者与“消费”他们的国家并没有任何长期的责任和义务关系。
- 政府签字放弃他们给予当地服务提供者的优先权利,例如广播、教育、电力或公共卫生,或者放弃对敏感类服务行业的外国投资者和要求当地董事占多数的限制。
- 市场准入方面的核心规则约束政府通过限制某些市场行为的规模和速度而形成所谓的“市场”的能力,例如银行、旅游业或大型综合超市,不论是它们是国家的或是当地的,也无论它们是本土的还是外资控股的。
- 这类限制适用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机构——如专业性机构。
- 这些规则作用广泛,因为它们限制了政府几乎所有的原本施用措施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决定、行政活动或其他形式。
- 这些规则也适用于任何“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即使这些措施并非是直接的,例如支付或分配制度,或处于非商业目的,例如环境保护目标或有害身心健康产品销售的限制。
- 另外,这些规则也适用于一项具体服务供应链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交付等环节。
- 邮政服务、农业营销与分销等公共或私人垄断利用垄断地位交叉补贴或促进其提供的垄断服务的,可提出质疑程序。
- 虚拟的“公共服务创业”仅适用于由公共垄断免费提供服务的少数情形。
- 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公共秩序和道德等例外必须为了抵御可能的起诉方而建立,并受制于法定的检验。这些例外已经证明作为WTO的保障措施是无效的,因为在超过40个的WTO争端中,仅有一个成功。
- 个人隐私保护也是幻想。除了其他例外所面临的所有障碍外,依靠法律和规章保护处理和传播个人资料相关的个人隐私和机密不能违背协议条款的内容。
- 政府不能限制对服务必要的资本之跨境流动以及与国外投资相关的资本流入,在这方面成员做出了分服务行业的具体承诺。即使是在实际的或受威胁的国际收支平衡的紧急情况下,政府施加资本控制的选择也是十分有限的。即使政府设法满足了这些特殊情形,它们可以采纳的控制种类也是相当有限的并将面临高风险的挑战。
二、TISA中体现出的新内容
1、服务业出现更多的既存的和新的规则
TISA的三个特征结合并超越了现有的GATS。首先,新的且对政府行驶权力的实质性限制被写入了核心规则。第二,出现了新的或更广泛的针对决策的标准和给予贸易公司的权利,包括外国公司,即,施压政府以保护这些公司的利益。第三,在非歧视性原则两个主要规则下,承诺表的改变带来了更多的服务业开放,有利于当地<国民待遇>、不再限制外国商业存在的规模和形式、不再限制市场<市场准入>。TISA文本也预料到会更广泛的使用“额外承诺”,随之政府的某些行动和某些部门将受限于一系列新的限制,这其中有些与承诺减让表有关,有些无关。
2、承诺减让表
在GAT中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规则仅适用于政府许可其受到管制的服务。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清单或减让表,并且有许多方式去限制它的披露程度——例如,不承诺非歧视规则或保留以某种方式限制其市场的权利。也可以对服务的交付方式设置限制,例如通过国外投资者或通过互联网。
TISA的第二部分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设置了不同的规则。服务业仍旧在市场准入方面采用正面清单的形式,这意味着在市场准入规则仅适用于一个做出具体承诺的特定行业,并且受到承诺表之内容、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国民待遇(外国服务和提供者必须至少得到与本国相关服务和其提供者同等的待遇)是一个发生重大变化的地方。所有的服务和所有的提供服务的方式均被TISA规则涵盖,除非它们确实已得到保护。
一成员的政府可以用这一承诺减让表中第一篇A部分清单中与与某一行业、其分支机构或活动相关的措施来保护将来的权利。
一成员的政府也可以在其减让表中列出较低保护的清单, 这样的清单将保留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采取某种措施的权利。但是,这不能增加其‘未能遵守’的水平(例如,外国公司新的限制或当地公司的利益),并且一个棘轮条款将得以应用,将自动锁定任何新的自由化。
在一个或其他行业下,没有被列入这一承诺减让表中的行业将被要求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且可能是永久地适用。这种‘负面清单’措施被设计用于在TISA下扩大政府的责任范围,这超过了GATS正面清单措施对政府的要求,给一个国家设置了在错误、疏漏、无法预见或不可预见风险下的规制能力,或者对一个高度自由化政府这一政府试图对其接替者施加约束。
欧盟也建议设立一个针对(精英)服务人员的临时流动的特殊承诺减让表,这似乎也是要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方面应用一个正面清单措施。
3、制订了新行业的和其他的协议附件
TISA对GATS其他的扩展主要体现为增加新的“纪律”,例如相关的国内法规、透明度、电子商务以及特定行业新的或修改的附件,例如海上运输、通讯和金融服务。TISA的成员试图确保这些内容能作为实质协议的一部分得到考虑,特别是它们的战略计划是使得TISA成为WTO一个诸边贸易协议。它们也试图确保新的纪律和行业附件,这些行业附件允许国家GATS承诺减让表中包含的“额外承诺”的存在。
4、对发展中国家没有特殊对待
TISA核心文本并未重申GATS中的发展条款。显然,“金本位制”并不允许旨在任何的处于发展目标的敏感性议题。这其中包括当发展中国家进入非WTO的服务协定,GATS或多或少会受到的必要的约束性要求,即其他国家在其关心的领域对发展中国家的让步。这意味着当任何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或者试图加入TISA时,TISA均将受制于同样的负有义务规则的约束。
5、一些存在的条款很可能根据“新的和强化的纪律”得以扩展
根据TISA下发展起来的“新的和强化的纪律”,这里可能有一个新的定义,变为采纳“额外承诺”的机制和附件条款。
(未完待续)
译自:2015年8月【美国】维基解密
编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蒋佳妮 黄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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