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采购规则应以修订后的WTO《政府采购协定》(GPA)为基础,以确保引入最先进的规定,并推动国际采购标准在亚洲的扩展。
目前,美国和其他11个国家(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正在就TPP进行谈判,而政府采购将成为TPP的一个组成部分。TPP的各谈判方应将该协议的采购规则立足于最近修订的GPA,因为修改后的GPA代表了国际采购规则的最新成果。与此同时,TPP各方还应对GPA规定进行酌情增加或修改,以确保TPP采购规则有助于TPP发展成为一个21世纪的协议。
用修改后的GPA作为TPP采购规则的基础,将确保这项新的区域协定拥有最新的采购规定,并使TPP规则与那些最重要的国际采购协议相一致。而且,对于TPP的采购章节来说,修改后的GPA是自然模型,因为TPP的12个参加方中的7个是GPA成员,正在谈判加入GPA或者是那些包含有与修订版GPA基本一致的采购规则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的成员。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新加坡是GPA的缔约方。
此外,新西兰正在进行加入GPA的谈判。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与澳大利亚、智利和秘鲁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就呈现出修改版GPA的大体结构,并纳入了它的许多程序规则。在自由贸易协定与修订版GPA规则出现分歧的地方,它们也遵循一种更灵活的方法。
此外,TPP的四个成员(文莱、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是TPP的前身《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4)的参加方。P4的采购规定修订版GPA的模式大致相同,尽管它们甚至比美国发起的自由贸易协定更为灵活。只有两个TPP成员——马来西亚和越南,与其他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采购义务。
尽管TPP的采购规定应当以修改版GPA为典范,但它们也应该融合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加以完善。这些改进包括:确保数字产品采购的覆盖面,以及建设-运营-移交(BOT)合同或公共工程特许权。与此同时,TPP不应该采用自由贸易协定中将减少TPP成员方供应商的机会的限制性规定。
《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AUSFTA)中的选择性招标规定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作为一种采购方法,在选择性招标中那些已经满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才被邀请提交投标。这与公开招标是相对的,在公开招标程序中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提交标书。
AUSFTA允许对选择性招标的使用施加在GPA或其他自由贸易协议中不存在的某些限制措施。AUSFTA允许采购实体限制供应商投标那些已被授予许可或符合与采购不相关的特定法律要求的项目。将这项规定纳入TPP是不合适的。因为它反映了澳大利亚的一种现有实践,将其运用在AUSFTA中是可预见的。但是,如果被其他——当前或未来的——TPP参加方所使用,它可能成为一个漏洞。
就其综合采购规定而言,TPP将迥异于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协定一般不包括采购条款或只包括简单的采购规定,比如只提到“合作”或未来进行实质性谈判。作为GPA参加方的43个WTO成员中,只有4个来自亚洲(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因此,TPP提供了一个机会,来扩大修订版GPA和国际采购标准在亚洲的影响。
译自:2014年1月23日【美国】http://trade.djaghe.com
编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郭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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